11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小切口”立法,是全国首部强调以数字化助推政务服务转型升级的地方性法规,对推动我省政务服务应用管理创新,便利企业和群众生产经营与办事创业,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紧跟时代发展,突出数字驱动引领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就是要适应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信息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并强调要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条例》立足新发展阶段,着眼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刻把握我省将提升政务服务能力作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立足点和着力点这一实际,通过规范明确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的适用范围、基础概念、基本原则等,廓清模糊认识,明确方向重点、树立创新导向、带动全民参与。
一是明范围。《条例》开宗明义,第一条即提出“以数字化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了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数字化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明确本条例所称的“政务服务数字化”,是指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更加智能、便捷、高效的活动,廓清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条例的方向内容。
二是定原则。为强化规范指引,第三条明确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应当坚持的五项基本原则。其中,“整体协同”旨在强化系统观念,加强系统集成,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数据赋能”强调通过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公平普惠”和“高效便民”是行政法的价值原则和政务服务数字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安全发展”是保证政务数据安全、顺利实现数字化转型的原则底线。
三是重创新。着眼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政务服务领域,为改革发展预留法规依据空间,第六条对湾区政务服务相关工作进行了制度安排,明确要加强与香港、澳门相关机构在政务服务数字化方面的合作,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工作,创新业务场景和服务模式;第八条第二款提出推进政务服务模式创新与数字技术应用融合;第二十五条要求通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自动受理、智能审查,对于可以通过数据比对作出判断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实行智能办理;第二十六条鼓励政务服务机构创新使用远程视频、数字化图纸等非现场方式辅助现场勘查审验。
四是强宣介。为提高全社会政务服务数字化应用的意识和能力,第七条要求采用宣讲、问答、指引、培训等多种方式,对政务服务数字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概念功能进行宣传解读,并对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政策和措施也作出支持鼓励性规定。
优化管理服务,注重一体高效便捷
《条例》在充分运用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注重以数字化深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全面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水平。
一是推进一体化。着眼推行政务服务全流程一体化在线办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同时考虑到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统管线下政务服务和线上数据业务的实际,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既包括线上的广东政务服务网、省有关部门线上业务办理系统、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统筹建设的“粤系列”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也包括线下的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统筹建设的政务服务自助终端,以及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要求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并明确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协同运行、融合发展的相关要求,如线上申办后可以在线下领取办理结果,线下提交材料后可以线上查询进度、补正材料、领取结果等。
二是推进标准化。着眼强化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要求统筹规划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字政府公共支撑平台等标准化体系建设,制定业务办理、数据平台、数据应用等标准,对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施标准化管理。着眼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及实施清单标准化,第十条要求政务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管理,清单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等基本内容,并纳入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同源管理、同源发布,同时要求政务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相关信息,并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着眼推进证明事项标准化,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证明事项清单进行管理的标准要求,第二款探索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纳入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统一标准管理,同时要求推进实现全流程数字化办理,通过数据共享推动证明事项线上核查。
三是推进规范化。规范线上入口。为方便企业、群众查找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条例》第九条规定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广东政务服务网为线上总门户,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规范办理方式。着眼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满足企业和群众多样化办事需求,第十八条规定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保留线下办事服务渠道,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并强调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先到线上预约或者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九条规定政务服务申请材料的接收与提交、更正补正、共享使用等内容;第二十二条要求通过多种渠道为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办理进度查询服务,并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提供多种线上线下结果送达服务且由申请人自主选择送达渠道;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委托办理相关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政务服务机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并通过集中办理、并行审查、数据共享、联审联办等方式提升审查效率。规范办理时限。第二十条第三款要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实行承诺时限办结制,有法定办结时限的,承诺办结时限不得超过法定办结时限;没有法定办结时限的,政务服务机构可以按照事项的具体情况承诺办结时限,并明确政务服务机构承诺的办结时限由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审核后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及时公布。
四是推进便利化。着眼推动“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政务服务机构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会同政务服务机构推动将移动政务服务平台部署于各类适用设备,政务服务机构结合实际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第十四条要求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完善政务服务数字化的配套设施设备,鼓励为申请人提供预约办理、延时办理和节假日办理等便利化服务。着眼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申报材料多、跑动多、耗时长,第十二条要求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告知承诺制和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布,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明确办理条件、容缺材料列表并动态更新。着眼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服务,第十五条规定了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无障碍便利化服务的相关内容。此外,第十六条还对便民热线进行了规范明确。
深化数据应用,构建完善机制措施
着眼汇聚规范数据资源、挖掘用好数据价值,《条例》规定明确了数据的安全管理、采集共享、质量保证等相关机制措施。
一是守住安全底线。第三条明确将“安全发展”作为政务服务数字化的一项基本原则,第八条强调提供服务的“安全规范”要求,第十一条第三款要求政务服务机构在政务服务工作中处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要求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政务服务平台运营和数据安全,并要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维护的服务商增强安全与保密责任意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和保密义务,还规定需要通过生物识别技术核验服务对象身份的,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取得服务对象的单独同意,并采取严格的数据保护措施。
二是规范采集共享。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和共享的协调保障机制,定期评估本省数据采集和共享工作的实施情况,为各地区、各部门数据采集和共享提供业务支撑,推动数据采集和共享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并要求完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及数据治理标准规范,确保政务服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推行电子归档。第二十三条对政务服务材料“以电子归档为原则、纸质归档为例外”作出规范明确,要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政务服务机构推动政务服务档案的数字化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推动积累汇聚数据资源,加快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
强化监督保障,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的主体多元、受众广泛、内涵丰富。为保证数字化转型有力有序开展,《条例》作了相应制度安排:
一是为明晰职责、形成合力,统筹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第四条规定了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各相关单位在政务服务数字化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二是为强化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的服务保障,第五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政务服务数字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提供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
三是为持续推动数字化能力发展,第二十九条规定加强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建设,促进全省政务服务数字化能力均衡发展,通过第三方评估、满意度评价等方式推动政务服务效能提升,要求构建数据驱动、业务协同机制,促进政务服务应用创新,并要求加强政务服务数字化技能培训,提升政务服务机构人员数字化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
四是为优化内部监督、强化外部监督,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将政务服务数字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第三十一条要求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并及时处理申请人对政务服务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是为强化刚性约束、督促工作落实,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务服务机构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务服务数字化相关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不仅是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更是政务服务理念、模式的重大变革,《条例》的制定出台体现了我省在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方面的决心和意志,必将为构建更加高效透明、利企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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