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构建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治、智慧高效的监管机制,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研究编制《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于1月6日正式印发,2月10日起施行。相关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公共资源交易作为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党委、政府和企业群众的重要纽带之一,事关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涉及利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着直接、广泛的重要影响。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不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重要举措。自2015年起,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链条监管,探索推进监管体制创新。
广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将深化平台整合共享列入历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目标,引领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高质量发展。经过近年来的实践,广东持续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平台集约建设、统筹数据汇聚共享、健全制度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一委一办一中心”组织管理架构,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办分离改革,以“制度+技术”的双轮创新驱动实现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体制机制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在数据资源、政务服务、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统筹支撑作用,集约建设上线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粤公平),打造全省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总门户”、数据共享“总枢纽”、协同联动“总监察”,全省均衡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配置效率和效益不断提升,为全面开启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新征程奠定了充足的实践基础。
广东作为全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体量大,商事主体多,交易活跃。随着信息化、数字化进程的持续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纵深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立体化协同的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数字化赋能的平台体系日益成熟,与此同时,规范化保障的制度体系也需要不断健全。但目前,省级层面尚未出台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统一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监管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指引。特别是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职责需要进一步厘清、部分领域交易尚未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智慧化监管水平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链条监管,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广泛的意见收集、反复的修改完善和规范的司法审查,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研究编制出台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平台建设运行与服务管理、数据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37条。
(一)内容概述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至六条,明确《办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实行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协同工作机制,明确交易目录动态管理,依托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为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强化行政监管赋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包括第七至十一条,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厘清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
第三章平台建设、运行与服务管理,包括第十二至二十四条,明确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平台三系统”建设架构,提出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建设要求,以及平台运行、信息公开、交易规则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明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场所、专家抽取、见证、档案等服务要求及禁止行为。
第四章数据管理,包括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明确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据管理措施,提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归集共享、数据质量监测、数据应用和数据安全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包括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条,从行业监管、平台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价等六个方面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要求。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业监管、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平台规范运行情况并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价;交易主体、社会公众通过“好差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实行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包括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明确指引条款、办法解释主体和实施日期。
(二)特色亮点
《办法》充分吸收全国各地先进经验,结合广东实践,立足发展实际,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管办分离,厘清职责分工。《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建设统一大市场和平台整合共享部署要求,结合省机构改革和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实际,进一步厘清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行业监管等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确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组织管理模式。
二是强化协同配合,构建立体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行业监管大多有不同上位法规定,《办法》立足广东实际,在夯实行业监管基础上,创新平台监管模式,明确由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开展平台监管,配合构建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强化在线监管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部门联动、科学高效、齐抓共治的立体化监管体系。
三是突出数字赋能,推动智慧监管。依托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转型,明确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平台三系统”建设架构,推动数据汇聚共享,推进数据分析应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全力保障对纪检监察、审计、税务以及行业监管工作的数据支撑服务,提升行政监管效能。
三、出台意义
《办法》作为我省首个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综合规范性文件,是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现实需要,是我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试点改革和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生动实践,是落实国家建立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力举措,从制度层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系列决策部署,明确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组织架构,厘清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充分运用数据赋能交易监管,明确我省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据管理措施,提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归集共享、数据质量监测、数据应用和数据安全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并从行业监管、平台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价等六个方面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要求。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构建以数字政府为支撑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信息互联共享,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行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提升公共资源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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