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将《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6日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开放透明、公平竞争、利企便民原则。
禁止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人员业绩考核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实现协同监管。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动态管理。纳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鼓励未纳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充分依托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转型,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应用,强化数据治理,为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强化行政监管赋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八条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委员会议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牵头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运行情况,受理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投诉。
省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为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市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医保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完善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规则;督促交易目录内的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指导推动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受理交易主体、社会公众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违法违规情形的投诉。
第十一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信息、场所、专家抽取、见证、档案等服务。
第三章 平台建设、运行与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电子服务系统)为枢纽,纵向联通国家、省内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横向接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以及对接省内各行业电子监管系统。
第十三条省电子服务系统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统一服务门户、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证照、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数据共享、统一信用核查、统一交易服务“好差评”、统一场地音视频管理等服务。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重大平台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已经建成确需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省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省、市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依托省电子服务系统提供服务的,可在省电子服务系统基础上扩展建设,提供个性化服务。
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符合条件的各类系统对接。
第十四条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对接省电子服务系统,为交易市场主体提供在线服务。
第十五条省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招标投标监管网、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电子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交易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等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处置等制度,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第十七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省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咨询和监督渠道等,精简办事环节,优化平台服务。
第十八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组织实施。鼓励优先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完善。
第十九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法定媒介发布的交易信息和共享到省电子服务系统发布的交易信息应保持一致。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以及项目响应方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承诺约定。
鼓励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省电子服务系统公开合同信息、履约信息等。
第二十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和服务标准要求,为交易项目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服务。
第二十一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相关要求,为依法需要进行评标评审的交易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为评标评审专家提供现场服务。
第二十二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交易项目提供见证服务,维护交易秩序,记录交易行为。发现交易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提醒或告知相关交易主体;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予以归档。鼓励采用电子档案。
第二十四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任何审批、核准、备案、检查、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限制交易市场主体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二)排斥和限制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对接电子服务系统;
(三)与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资料信息;
(五)隐匿、销毁或因保存不当丢失应当保存的交易过程产生和获取的资料或者伪造、变造交易过程产生和获取的资料;
(六)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用或保证金;
(七)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与交易相关的中介服务;
(九)干预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依托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申请、审核和反馈机制。各类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应当按照省统一数据规范,及时、准确、全面、安全地向省电子服务系统共享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视为私有财产,或者擅自增设条件,影响其共享、开放、利用。
第二十六条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质量监测,通报数据质量监测情况。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治理,及时对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分类整理和数据分析,挖掘数据价值,通过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为纪检监察、审计、税务、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八条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各类系统应当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有关检测认证要求,健全监测、预警、通报和应急处置等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交易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及时移交同级监察部门。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情况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等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并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中产生的信用信息,推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等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对交易异常行为进行监测预警,对发现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强重点监管,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交易服务“好差评”机制,鼓励交易主体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通过省电子服务系统公开。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畅通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渠道。
交易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省电子服务系统公布的咨询和监督渠道进行咨询、投诉。
第三十四条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通过省电子服务系统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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