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粤府办〔202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府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紧扣中心大局,突出立法重点,谋划推进相关立法项目,强化对重点工作的法治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要求,对于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要健全政府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强化风险研判,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把握好出台时机,审慎稳妥做好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工作,实现政府立法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要严守立法权限,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主动向国家对口部委请示汇报,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把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上来。要积极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要注重充实政府立法工作力量,积极培育立法工作人才,强化立法支撑保障。要充分发挥外脑作用,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的规则和机制,将征询专家意见作为立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改进和丰富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方式和途径。要用好用活省、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充分发挥立法基层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不断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全面落实立法法相关要求,加强立法宣传解读,强化普法责任制落实,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解决现实问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强化责任担当,优质高效完成立法工作任务。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主要负责人要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分管负责人要全程参与,及时协调解决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分歧和问题。对涉及部门多、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立法难度大的立法项目,要及时成立立法工作专班集中攻关,整合工作资源和力量,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对地方性法规案,要严格按照要求,在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5个月前将草案送审稿上报省政府;特别重大、复杂的,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晚于该项目初次审议4个月前上报。对省政府规章,要抓紧按要求组织起草,于2024年9月底前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对法规、规章预备项目,要及时开展调研、论证、起草工作,条件成熟的可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对不能按时完成法规、规章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要在规定报送时限前作出书面说明;确需暂缓办理或终止办理的,要按程序请示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同意;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的,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先立后破,科学统筹做好法规、规章“立改废”工作,既要注重保持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和现实需要及时调整有关内容。省有关单位发现本单位主管行业或领域的法规、规章需要部分修改或废止的,应及时提出清理建议,报省司法厅按程序提请省政府予以集中修改或废止;需要全面修订的,应按照申报立项工作要求,及时向省司法厅报送立项建议。
省司法厅要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审核把关,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全力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着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同时注重把握政府立法的时度效, 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按程序提请调整立法工作任务,确保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为我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38项)
(一)继续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5项)
1.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修订)(省公安厅负责)
2.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省司法厅负责)
3.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省科技厅负责)
4. 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 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初次审议项目(13项)
1. 广东省林长制条例草案(省林业局起草)
2. 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3.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4. 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侨办起草)
5. 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草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6.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7.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起草)
8. 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9. 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草案(省水利厅起草)
10. 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11.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起草工作专班起草,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12. 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13.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省公安厅起草)
(三)预备项目(20项)
1. 广东省县域经济振兴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 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3. 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起草)
4. 广东省审计条例草案(省审计厅起草)
5.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6. 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7. 广东省民办教育条例草案(省教育厅起草)
8. 广东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省商务厅起草)
9. 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10. 广东省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11. 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草案(省林业局起草)
12.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水利厅起草)
13. 广东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14.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修订草案(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15.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修订草案(省民政厅起草)
16.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17. 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广东海事局起草)
18. 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修订草案(省征兵办起草)
19.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20.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10项)
(一)继续推进项目(5项)
1. 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省司法厅负责)
2. 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负责)
3.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修订)(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4. 广东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5.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修订)(省公安厅负责)
(二)新制定或修订项目(2项)
1. 广东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省司法厅起草)
2. 广东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三)预备项目(3项)
1. 广东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省司法厅起草)
2. 广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省残联起草)
3. 广东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规定(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或者上级有关部署,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相关省政府规章。
2. 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放管服”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等工作要求,出台有关决定。
3. 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