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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 : 2023-05-18 16:00:09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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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粤府〔2023〕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省委领导下,锚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推动广东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科技自立自强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

  三、省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和其他参与省政府分工的省领导,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和其他参与省政府分工的省领导协助省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省长离粤出差、出访、休假、学习期间,由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省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

  七、省政府各厅、各委员会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

  各厅、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严格执行省委坚决落实“两个维护”制度机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全力办好民生实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惠民生的事办实、暖民心的事办细、顺民意的事办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认真贯彻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思广益,广泛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全面推进政府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其他参与省政府分工的省领导,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的重要决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草案报告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其他参与省政府分工的省领导、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的重要决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需提请省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

  (六)讨论通过重要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需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须安排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因故无法参会的,需履行请假手续,并安排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会。

  二十一、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省长确定,并于会前向省委报备;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在会前组织研究协调。未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研究协调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二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政府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省长签发。省政府办公厅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力度,定期将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省政府根据需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

  省长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省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副省长和其他参与省政府分工的省领导受省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省长审定。

  二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省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省政府办公厅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避免层层重复开会。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省政府各部门召开全省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原则上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人出席。全省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地级市以下的会议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六、省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省长主持,省政府领导同志及省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省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部门汇报或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其中,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符合《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应当符合《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省委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依照省委有关规定,先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市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九、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作明确说明,必要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省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进行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省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三十一、充分发挥副秘书长公文审核作用。报省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经相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相关省领导同志批示。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由副秘书长指导相关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三十二、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其中以省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职权范围的,可授权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也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省长签发。

  三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地级以上市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地级以上市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经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及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省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下级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省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特别是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无纸化会议,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三十五、以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形式主义。确需签署协议的,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省财政厅、司法厅等相关部门意见,严格按程序报批,做好保密工作,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各地、各部门对外签署合作协议需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见证的,须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前报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六、省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加强协调推进,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抓落实,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七、省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密切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八、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做到发现问题与推动解决并重,积极为辅助决策、完善政策提供支撑。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坚持联动协同,推进政府督查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政策措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属省委事权的事项等,必须向省委请示报告。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省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有关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省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省政府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及请销假制度。省长离粤出差、出访、休假、学习,要按规定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报备。副省长和其他参与省政府分工的省领导、秘书长离穗应事先向省长报告;离粤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应事先向省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向省委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粤外出应事先请假,由各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秘书长、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省长审批。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主义。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三、省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四、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20日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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