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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香港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23-05-01 12:00:05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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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

香港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

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关于香港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7日


广东省关于香港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

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规范对香港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以下简称大桥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大桥口岸临时入出内地且仅限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行驶的香港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不包括临时进入内地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活动的香港机动车及其驾驶人。

  本办法所称香港机动车,是指在香港登记并领取有效牌照,车长小于6米且座位数不超过8座(含驾驶人座位)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 年满18周岁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居民,可为本人登记持有的1辆香港机动车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四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时,每辆香港机动车最多可以备案2名驾驶人,驾驶人备案后不得变更。驾驶人须为年满18周岁的香港居民,且持有内地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应当包括其申请的机动车类型。

  第五条 对临时入出内地的香港机动车和驾驶人,由海关、边检等部门依法负责入境出境口岸检查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电子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实施内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口岸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协作机制,推进综合管理。

  第六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应当交验香港机动车,并向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有效证明、凭证:

  (一)香港机动车所有人证件。包括:

  1.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2.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二)香港车辆登记文件。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有效期不少于临时入出内地期限。

  (四)驾驶人证件。包括:

  1.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2.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国护照及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

  3. 内地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注册登记6年(或者出厂年限6年)以上的香港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使用信息系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查办理机动车入境的电子备案数据,查验香港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七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入出内地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使用原号牌号码。

  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售。

  第八条 已获得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香港机动车因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等发生改变,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已在香港注销登记的,驾驶人应当将车辆驶离内地、返回香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向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九条 香港机动车在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入出内地,但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每次进入内地后在内地连续停留不得超过30天,每年在内地累计停留不得超过180天。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临时进入内地的香港机动车仅限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行驶。车辆须悬挂香港机动车号牌,随车携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香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香港机动车及其驾驶人负有管理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临时进入内地的香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内地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香港机动车在内地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时,应当对香港机动车以前在内地的行驶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核发牌证。

  临时进入内地的香港机动车驾驶人在广东省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内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健康管理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履行个人防护责任。

  第十一条 临时进入内地的香港机动车须经大桥口岸入出内地,车辆通关时,必须由备案驾驶人驾驶。

  第十二条 临时进入内地的香港机动车经大桥口岸入出内地时,应当依法办理海关、边检手续,自觉接受海关、边检等部门的检查监管。香港机动车驾驶人向边检部门留存车辆自助通关所需本人生物特征信息的,边检部门为其提供出入境便利。

  香港机动车首次进入内地前,应当按规定向海关、边检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资料备案,已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海关、边检等部门规定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手续。香港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注销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临时进入内地的香港机动车经大桥口岸进入内地后,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返回香港,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机动车在内地发生被盗、损毁或者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立即向海关、公安机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予以退办;对已取得的牌证按照规定予以撤销,并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同一申请人提出的香港机动车入境申请。

  第十五条 临时进入内地的香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还将限制或不予受理其新的申请:

  (一)利用临时进入内地的香港机动车参与走私、偷渡,或者非法携带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货物或物品,或者非法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的。

  (二)驾驶临时进入内地的香港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醉酒驾驶临时进入内地的香港机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转让、出租、出售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或者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售临时进入内地的香港机动车,或者利用香港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

  (四)临时进入内地的香港机动车无正当理由在内地连续停留时间超过30天,或者每年在内地累计停留时间超过180天的。

  (五)驾驶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超过有效期的香港机动车的。

  (六)驾驶临时进入内地的香港机动车超出规定行驶范围的。

  (七)驾驶临时进入内地的香港机动车在内地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2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前款第七项情形的,在处理完毕前或者相关法律程序完结前不予受理新的申请。

  备案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注销其所有备案。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理完毕后,除香港机动车被依法没收等特殊情形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香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限期将香港机动车驶离内地、返回香港,同时注销香港机动车及香港机动车所有人的备案。香港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自备案注销之日起按上述规定不予受理或限制受理新的申请。

  第十六条 临时进入内地的香港机动车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超期滞留内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追查,会同海关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建立口岸、公安、海关、边检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搭建统一的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核发注销、车辆及所有人、驾驶人备案、车辆入出内地记录、违法违规等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共同加强对香港机动车入出内地及在内地行驶的监管。

  第十八条 珠海市根据大桥口岸通关能力、口岸连接线道路通行能力等实际情况,经商边检、海关等部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大桥口岸交通管制措施并适时组织实施,保障大桥口岸通关顺畅。

  第十九条 在深港公路口岸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经商国家出入境管理、海关和港澳事务主管部门,逐步放宽香港机动车通行口岸范围,对香港机动车经其他口岸入出内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结合口岸实际制定通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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