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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时间 : 2023-03-22 11:47:1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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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提升三年行动

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粤办函〔2023〕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0日


广东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提升

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风险,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突出隐患点、风险点、风险区防治重点,健全完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和汛期防御体系,加强科技创新,强化源头治理和风险管控,加大各部门协同防御力度,整体提升全社会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有效防范化解灾害风险,推动平安广东建设,为我省在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提供地质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全面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整体提升综合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2. 分级管理,共防共治。按照灾情险情等级,各级政府分级负责,承担主体责任。相关部门依职责负责做好本部门管理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和市场广泛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强化群防群治,构建共防共治共享格局。

  3. 强化统筹,突出重点。以强化风险管控和提升防灾能力为重点,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汛期防御、科技支撑、防治管理工作,助力加快建设平安广东。

  4. 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坚持防灾工作重心前移,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从灾后治理向灾前预防转变,把减轻地质灾害风险贯穿地质灾害防治全过程,全方位提升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识别、管控、综合治理能力。

  5. 创新驱动,科技支撑。强化科技创新引领支撑作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与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应用,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有机融合应用。 

  二、工作目标

  2025年底前,完成不少于100个乡镇的1∶10000地质灾害精细化调查和不少于100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实施一批行业风险点综合治理工程,建成立体化监测、标准化会商、一体化预警、网格化管理的“四化”监测预警体系,健全完善汛期地质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形成一批实用性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成果,探索建立以地质灾害风险防控为主线的综合防治体系,全面提升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调查评价工程。

  1. 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遥感早期识别。充分利用星载、航空、地面的天-空-地一体化多源立体观测手段,开展多方法、多尺度综合遥感调查和变形监测,实施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地面验证,及时发现新增风险隐患。

  2. 开展行业地质灾害风险点专项调查。由住建、交通、铁路、能源等部门实施地质灾害风险点专项调查,进一步掌握削坡建房、公路(含农村道路)、铁路干线、石油天然气管道和电力设施等沿线周边地质灾害风险点情况,建立工作台账,落实防治措施。

  3. 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综合调查。实施不少于100个重点乡镇1∶10000地质灾害精细化调查,科学评价风险等级,编制行政村“一图一表”风险管控图册,明确风险管控措施和临灾转移避险指引。开展珠三角地区地面沉降和岩溶地面塌陷调查,掌握区域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现状及变化趋势,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

  4. 推进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动态排查。每年汛前、汛中和汛后,由各行业部门实施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对发现的新增风险隐患及时建立台账,明确防治责任,落实防治措施,实现风险隐患动态更新,并将台账纳入本地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一张图”。

  (二)实施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监测预警工程。

  5. 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体系。统一规范省、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省、市两级气象风险预警统一平台、分级应用、逐级细化。整合利用全省历年地质灾害调查成果,优化省、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区划图、分析模型及信息发布流程。建立省、市、县标准化预警会商室,完善三级联动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技术会商、响应等机制。

  6. 构建风险隐患双控群测群防体系。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逐步推广至行业风险点、风险区,构建“隐患(风险)点+风险区”双控管理的网格化群测群防体系。完善群测群防工作制度,加强群测群防人员管理和技术指导,强化装备更新和技能培训。

  7. 推进风险隐患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加强现有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阈值设置研究,优化预警响应流程,不断提高专业监测精准度。对暂无条件实施工程治理或避险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点,鼓励优先实施专业监测。完成不少于200处风险区控制性专业监测,初步建成“隐患(风险)点+风险区”的专业监测网络。

  (三)实施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工程。

  8. 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重点组织实施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或工程治理,有序开展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加强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做到监测先行,能消尽消。

  9. 开展地质灾害行业风险点综合治理。各部门依职责做好或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本行业管理领域地质灾害风险点综合治理,重点实施削坡建房、公路(含农村道路)、铁路干线、石油天然气管道和电力设施等沿线周边地质灾害风险点综合治理,有效管控地质灾害风险。

  10. 建设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示范县。充分依托现有基层综合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基础,按照“综合防治、整体提升”的原则,建设一批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示范县,在健全完善调查评价、早期识别、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科技创新、制度建设方面开展试点示范。

  (四)实施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攻坚工程。

  11. 深化地质灾害防灾科普培训。编制并推广普及符合地方实际的地质灾害防灾科普材料。开展“百名专家联千村(学校)”地质灾害防治培训行动,深入1000个行政村、学校开展“四讲”(讲危害、讲识别、讲监测、讲避险)活动。举办地质灾害防治(南粤)论坛,加强行业沟通交流。开展地质灾害警示“醒目工程”,在隐患点、风险点等位置强化防灾避险提示。

  12. 强化地质灾害临灾转移避险。将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制度逐步推广至行业风险点、风险区,明确临灾转移避险范围、预警信号、转移路线、避险安置点、转移责任人等要素,强化综合防灾演练、临灾避险演练和对转移避险群众安全返回工作的技术指导,做到转移有标准、预案可执行、群众能配合、安置有保障、返回保安全。

  13. 开展“龙舟水”地质灾害防御攻坚战。突出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防御,坚决做到提前谋划、会商研判、提级防御、力量前置、联合督导、值班值守、宣传引导、人员转移、安全评估、排危除险“十到位”。加强防御“龙舟水”动员部署,三级以上预警区域根据实际可提升一级防御措施,技术支撑队伍、抢险救援队伍提前部署于重点防御区域,相关部门联合成立指导组深入一线督导防御工作,预警响应期间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群众做到应转尽转,对风险高、险情紧迫、治理措施相对简单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按照应急工程处置程序及时排危除险。

  (五)实施地质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工程。

  14. 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技术支撑体系。落实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补助经费,规范技术支撑服务内容,提升技术支撑服务能力。探索建立省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基地,配置防范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查、监测技术装备。强化省级地勘单位在大型及以上隐患点勘查设计、调查评价、基地建设等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各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充分发挥省、市地质灾害防治协会行业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技术交流与培训,整体提升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15. 构建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创新平台。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地勘单位,研究建立省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创新平台,建设省级滑坡野外科学观测站和地质灾害模拟仿真试验场。开展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规律与降雨阈值、普适型仪器适用场景及监测预警技术、典型岩类(火成岩、沉积岩)成灾机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方法、城市岩溶地面塌陷风险防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制机制研究等重要攻关课题研究。

  16. 强化地质灾害防治成果集成转化应用。在智慧自然资源框架下,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成果数据治理,健全完善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多源异构数据库,构建典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景三维数字模型,综合展示地质灾害隐患数据,推进数据挖掘与分析应用。构建地质灾害“隐患(风险)点+风险区”双控信息化服务应用,有效支撑地质灾害研判、辅助决策和协调联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实现省、市、县地质灾害智慧防灾分级部署、上下联动。

  (六)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保障工程。

  17.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启动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立法程序,开展立法工作计划、调研论证等前期工作。编制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技术指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预算定额标准,完善全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技术标准体系。

  18. 有效遏制新增风险隐患。严格落实铁路公路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城镇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并实施配套防治工程,建立配套的日常监管机制和随机抽查机制。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乡、街道)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和防治要求,引导新建工程和规划建设区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隐患点、风险点。严格宅基地审批,宅基地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将削坡建房导致的切坡支护纳入建房指导范围,引导群众同时进行建房与边坡支护。

  19. 构建风险隐患双控管理体系。制定广东省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双控管理指导意见,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动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双控管理试点工作落实,推动地质灾害管控方式由“隐患点”向“隐患(风险)点+风险区”转变,明显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持续提升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制订本单位管理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本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加强协调沟通,制定政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做好资金保障。本方案部署的任务中,属于省级事权工作任务所需资金,由省直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并按程序报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统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保障。合理增加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资金来源,对经批复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销售收益优先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监管机制,保障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滥用。

  (三)加大政策支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推进落实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加快项目立项、审批、资金拨付等环节,推动项目尽快实施。加大对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用地的保障力度,避险搬迁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统一由省予以保障。省统筹安排部分用地指标用于奖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突出的地区和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示范县。

  (四)强化监督评价。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执行慢的地区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防治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或部门进行通报表扬。依托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不良问题通报制度,强化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加深群众特别是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1. 广东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提升三年行动任务分工表

     2. 全省三年行动(2023—2025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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