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12-30 09:54:19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联合对2018年印发的《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作了修订。现将新修订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银保监局
2022年12月5日
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结合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含进口疫苗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疫苗企业)出资,政府、社会、企业、家庭风险共担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障水平,有效减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特别是重症病例的家庭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为补偿保险的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和监督实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导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积极参与补偿保险机制建立工作,优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流程、提升补偿水平。
(二)保持保险补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设计相应保险产品;建立补偿保险工作动态调整长效机制,按市场规则保本微利经营,避免供求失衡、保险中断以及补偿水平异常下降等情况。
(三)坚持政府指导、监督和评估。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主动推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工作实施,并对保险公司、疫苗企业、接种单位等利益主体开展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引导补偿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由政府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所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提供的风险保障。疫苗企业自愿购买其他商业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的,不适用本方案。
四、保险机制
(一)投保主体。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由政府统一购买,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付保险费。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由在我省销售非免疫规划疫苗的疫苗企业自主自愿购买、支付保险费。
(二)承保机构。省疾控中心组织对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招标。中标保险公司负责提供保险产品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理赔。为保持保险补偿工作的持续性,省疾控中心每三年组织一次招标,保险费率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保险顾问服务。通过社会公开遴选引入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专业保险顾问服务,协助开展补偿保险方案设计、承保机构招标、方案实施和调整、投保及理赔等工作。
(四)纠纷调解服务。疫苗企业、接种单位、受种方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而产生纠纷的,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财政、民政、银保监等单位加强监督指导。
五、保障范围和标准
保障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项目。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扩大保险保障范围。
(一)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国家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前,广东省补偿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金额不得低于本方案实施前同类型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额,具体给付保险金以保险合同最终约定为准。国家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后,按国家规定执行。若受种者仍处于治疗阶段且尚未作出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的,保险公司可对受种者的医疗费用进行预付,待其病情稳定和作出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后再核报相关医疗费用。
(二)属于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后,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个案,按照与预防接种因果关系的关联程度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偿,具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尸体解剖等费用。接种疫苗后死亡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为明确受种者死亡原因已经尸体解剖的,其尸体解剖等费用凭据支付。
(四)人道主义救助金。预防接种后72小时内发生的死亡个案,临床无法排除与疫苗相关且受种方同意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的,给予3万元人道主义救助。
(五)勘查费用。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个案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鉴定费、遗体转运费、冰冻费(10天为限)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凭据支付。
六、保险理赔办理
(一)保险报案。县级疾控中心接到接种单位或受种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后,对于不能排除异常反应或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企业等任一方有异议,需要申请补偿的,将报告信息同步传递给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引导和协助受种方、接种单位和疫苗企业进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并协助开展补偿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应认可疾控中心系统登记信息,视为保险报案。
(二)调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取得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纠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相关调解工作。必要时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向疾控中心等有关单位调查核实。
(三)调查诊断及鉴定。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广东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指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及说明》等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更,按新规定执行。
(四)保险核补结算。
1.经调查诊断或鉴定明确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及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保险经纪公司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保险条款对补偿保险金额提出初步建议,并收集及整理符合补偿范围的相关资料,推送给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理算保险金金额,确定保险金金额后由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受种方签订补偿协议书,保险金由保险公司直接拨付至受种方。相关保险核补结算工作自出具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并按要求提供理赔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尸体解剖费等费用,由预防接种单位垫付,由保险经纪公司协助收集解剖结论书和发票等资料后推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直接拨付至垫支单位账户。
4.人道主义救助金由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受种方签订人道主义救助协议书,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自协议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种方支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的重要意义,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民政、司法行政、财政、银保监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工作。
(二)加强监督与评估。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和广东银保监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并适时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工作评估。接种单位、疾控中心、疫苗企业、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要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有关工作,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补偿保险方案宣传工作,统一宣传口径,依托媒介媒体开展多渠道宣传,全面准确解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及相关利民政策,提高公众知晓度与接受度,稳妥组织实施异常反应补偿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每半年向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和广东银保监局报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工作情况(含汇总统计信息和相关个案信息等情况),并抄送省疾控中心和各有关企业;重要情况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