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人口函〔202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号)、《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2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四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4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细做实全省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在托3岁以下婴幼儿及工作人员健康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落实属地责任,及时研判本地疫情及防控工作,严格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开展专项检查,坚决守住疫情防线,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构建可靠的公共卫生安全屏障。要落实监管责任,强化辖区内托育机构管理监督,查漏补缺,堵塞漏洞,加强技术指导和支持,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引导托育机构科学有序开展防控工作,引导婴幼儿监护人严格遵守防疫措施,做好个人防护。要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压实婴幼儿照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全力以赴做好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坚决防止托育机构发生新冠肺炎疫情。
二、各类托育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切实担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细化防控预案,按照《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2号)、《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四版)》等文件的要求和指引,做实做细防控措施,确保托育机构疫情防控万无一失。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密切与托育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各类托育机构要设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制定科学、详实的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对工作人员展开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疫情防控细节性问题,确保托育工作人员熟练掌握防疫技能和应急处置流程。托育机构要加强与辖区就近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沟通协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托育机构突发情况。
四、托育机构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物资储备,坚持人、物、环境同防。指定专人负责清洁消毒工作,由专业机构进行消毒操作培训,严格按照规范科学开展清洁消毒。要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和婴幼儿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落实接送托家长健康码查验、体温检测和工作人员、入托婴幼儿晨(午)检、全天观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等防控措施。要保证卫生保健人员在岗在位,按照标准设立观察室或临时隔离室,发现工作人员或送托家长体温异常或行程码、健康码异常(即红码、黄码)等情况,应拒绝其及其送托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引导到隔离区域暂时隔离,并立即报告所在社区。婴幼儿监护人应向托育机构主动提供与婴幼儿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行程码、健康码。托育机构要配备口罩,洗手液、手套、鞋套、消毒用品、非接触式测温设备等防疫物资并加强储存管理,杜绝安全隐患。要指导工作人员和在托婴幼儿保持个人卫生,落实托育机构环境、教具、玩具的定期清洁消毒措施,做好婴幼儿活动、午休、进食等场所通风换气、清洁灭菌等工作。
五、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密切关注疫情变化,所在区域发生本土疫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停止收托,在当地疾控机构指导下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在托婴幼儿、家长、工作人员的排查管理等工作。托育机构发生疫情后,应在当地疾控机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收托。机构工作人员、婴幼儿及家长解除隔离后返回托育机构工作或继续入托,应提交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托育机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及婴幼儿家长应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减少人员流动,减少旅途风险。要严格托育机构进出人员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物品进入。要维护园所门口接送托秩序,提醒接送托家长加强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保持合理距离,避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家庭成员出现疑似症状体征及时就医,及时告知幼儿所在托育机构。托育机构工作人员须全员接种疫苗,并动员婴幼儿家长接种疫苗。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要加强机构教学、餐饮、活动、休息等区域及设施的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防止疾病传播。要按照《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托育机构自有餐食采购、存储、加工及配送等过程的操作规范,确保饮食饮水安全。
七、做好常见传染病多病共防,家庭和托育机构同防。开展婴幼儿常见传染性疾病(如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流感、手足口病、麻疹、水痘、腮腺炎、细菌性痢疾等)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开展健康教育家长课堂,培养在托婴幼儿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定期查验在托婴幼儿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督促家长为婴幼儿按时全程接种,防范托育机构内传染性疾病传播风险。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联系人:陈玉巍,联系电话:020-83828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