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药政函〔202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
为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改革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的要求,现就落实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改革措施通知如下: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提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时,不再要求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登记注册等信息应当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获取。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受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机构申请时,应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当场作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决定。请广州、深圳、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委)根据当地实际,制订自由贸易试验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告知书,连同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于7月30日前发至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政务邮箱:wsjkw_huangqp@gd.gov.cn。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处方开具、合理使用、回收、销毁等各项规定,建立定期组织现场督查、医疗机构定期自查的分层分级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力度推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电子化管理,实时统计和跟踪药品使用情况,实现全程闭环管理。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
相关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