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案函〔2021〕230号
李卓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结核病医防合并,实施传染期患者强制隔离治疗的建议(第1285号)收悉。经综合省医疗保障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推动结核病防控体系改革
当前,我省是以慢病站为主体的结核病防控模式,2019年,全省各慢病站合计承担结核病诊疗量占我省结核病诊疗量的62.5%。为进一步强化结核病防控体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通过设立广东省公共卫生与重大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结核病专项小组和加快公共卫生医学中心建设,不断织牢织密结核病防控体系。2020年4月,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若干意见》,部署加快广东省公共卫生医学中心建设。各地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不断加强公共卫生医学中心建设,汕头、清远、河源、惠州、韶关、江门等6个地市也已将结核病防治机构纳入公共卫生医学中心建设中统筹考虑安排。2021年1月,为加强我省公共卫生与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建立“指挥高效、统一协调、部门联动”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东省公共卫生与重大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结核病专项小组。
二、积极探索,试点传染期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
传染期的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将有效降低疫情传播和健康人群感染率,现行的临床诊疗路径和管理规范已支持开展传染期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2017-2018年,我省在深圳、佛山、韶关、江门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探索住院隔离治疗,要求所有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尤其是耐多药患者)待痰菌阴转后出院。为保障该项措施落实,试点地区还制定了《关于开展传染性普通肺结核病人住院隔离治疗的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2019年,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市至少指定一个县(或定点医院)开展传染性肺结核住院隔离治疗探索。当前对传染期肺结核患者开展隔离治疗主要受到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患者主观意愿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已尝试在住院隔离的基础上创新,开展居家隔离新措施,对症状轻、不愿接受住院隔离治疗的涂阳肺结核患者,采取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的方式,并利用社区管理、GIS+GPS等手段进行监测。
三、稳步推进,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我省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已建立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城乡医疗救助保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将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各类参保群体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我省从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均衡提高住院待遇、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加强门诊特定病种保障、巩固优化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等方面稳步提高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2020年,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将活动性肺结核与耐多药肺结核等纳入广东省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并要求各地对门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高于普通门诊统筹。各地市依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拟定统筹实施。目前我省21个地级以上市已全部将活动性肺结核纳入门特范围,耐多药肺结核纳入门特各地进展不一,9个地市已经纳入门特(门诊大病)范围,其余12个未纳入的地市参照普通肺结核标准予以报销。
四、下一步工作
接下来,我省将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持续提升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对肺结核患者传染期的防治工作力度,努力推动结核病医疗保障水平持续提高。一是充分发挥省公共卫生与重大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推动公共卫生医学中心建设,统筹推进,不断提高我省结核病防治水平。二是加强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推动制度完善,采用住院隔离治疗、居家治疗等方式降低传播风险。三是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服务在支付上的衔接,继续完善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制度,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保待遇调整机制,均衡适度提高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各类群众的医保待遇水平,切实维护参保人医保权益。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6月24日
(联系人:张郝鹏,联系电话:020-3415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