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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32/2019-00402 分类: 卫生、体育、意见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05-20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文号: 粤卫〔2019〕64号 发布日期: 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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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05-23  浏览次数:-

粤卫〔2019〕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进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和规范化建设,更加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我省职业病监测、体检、诊断、救治、应急体系和制度基本完善,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预警能力稳步提升,职业病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保持较高水平。到2025年,全省职业病历史存量得到有效化解,新发职业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新增发病数量明显下降,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形成。到2030年,全省职业病历史存量得到基本化解,每年新发职业病控制在较低水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

  二、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一)严格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要自觉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要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在作业场所与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落实内部监管和持续改进工作责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依法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待遇。

  (二)落实市、县属地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政府民生工程,制定区域内职业病防治规划,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问题,推动职业病防治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压实部门监管责任。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评价等职责,省卫生健康委要将各地职业病防治落实情况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考核情况报告省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广播电视和总工会等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协作配合,按各自职责承担各行业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三、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管控。坚守职业健康红线,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地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单位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并以平台共享信息或文件抄送等形式,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项目信息。建设项目所在的县、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控责任。充分发挥产业、职业健康等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现有不具备职业病防治基础条件或等级强度的用人单位要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升级,落实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控制管理措施,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五)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各地政府要组织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深入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重点职业病行业、岗位、人群和区域分布情况等基本信息,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础档案,建立包含危害工种、岗位、职业病疑似病人等相关信息的基础数据库;健全职业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覆盖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时摸清职业病的发病规律、特点和趋势。2019年底前各地政府要研究出台职业病调查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在重点职业病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2021年底前,按照“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覆盖全省的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危害项目申报、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报告管理等数据信息的集约化、智能化、动态化管理。

  (六)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各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认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劳动者熟知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能够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七)强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以高毒、高危粉尘、噪声等为重点,在机械(金属制品加工)、轻工(有机溶剂使用、铅蓄电池制造)、建材(陶瓷制造、石材加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制鞋、金属冶炼、非煤矿山等行业开展专项整治。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目录管理制度,督促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全省放射卫生工作,深入开展医用辐射和工业辐射防护专项整治,保障患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权益。

  (八)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县、镇两级职业健康监管力量,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和巡查力度,建立健全镇街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执法人员能力建设,2020年底完成对全省各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轮训。充分发挥镇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监督协管员、计生专干在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信息采集、上传下达、巡查检查等基础工作中的作用。省卫生健康委要制定出台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指引,突出监管重点,提高工作效能。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加强职业病诊查救治

  (九)加强尘肺病的诊断和诊治。加强尘肺病诊断能力建设,优化诊断、鉴定流程,提高诊断、鉴定效率和准确性。劳动者具有粉尘接触史且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符合尘肺病特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尘肺病相关临床诊断。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尽快作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对诊断为尘肺病的病人,各地要加强医疗诊治,建档立卡,实现一人一档一卡,并进行随访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同时通过职业病报告系统逐级上报,统计汇总。鼓励各地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尘肺病人诊断和诊治提供适当补贴。

  (十)完善职业病病人救治救助和保障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加强职业病病人的医疗保障,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做到“应治尽治”。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省医保局、民政厅制定出台我省职业病医疗救助和生活保障的指导意见,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职业病救助保障政策,加强对符合条件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和生活方面的保障。

  五、强化职业病防治能力

  (十一)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充分发挥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完善职业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发展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体系。加强职业病防治服务质量控制,依托省职业病防治院建立职业病防治质量控制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建立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质量控制中心。制定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制度,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服务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全省职业病防治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规范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职能定位、人才队伍、场所设备等基本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一批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技术规范。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前瞻性科研工作,将职业病防治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列入我省科技攻关项目,力争形成一批职业病防治核心关键技术,培育一批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研发和职业病防护装备、设施、用品生产制造于一体的骨干企业,提高我省职业病防治技术供给能力。

  (十二)加强职业病诊疗能力。各地级以上市至少要确定一家基本满足本地区需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工作。将省职业病防治院和广州、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建成职业病专科三甲医院或高水平医院。建设职业病防治专科联盟等医联体。以省职业病防治院为中心,依托各地市职业病防治机构,制定区域性职业病临床诊疗规范,建立辐射全省职业病专科培训基地。将职业病诊断、救治等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纳入全科医生及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内容,提高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筛查、诊疗、康复能力。

  (十三)提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出台全省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预案,构建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分级响应、科学应对的处置机制,提高全省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健全辐射全省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应急救治网络,积极创建国家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中心),提高我省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

  六、加强保障落实

  (十四)加大经费保障。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多元化、常态化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机制,将职业病防治所需必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上,要突出重点,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健全资金安排与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以及公共交通、公共场所等宣传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健康公益宣传活动。依法依规从工伤保险基金安排工伤预防费用于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推动“健康企业”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环境。省、地级以上市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职业健康体验馆等科普宣教平台,组织编制发布重点职业病防治核心信息,出版、推介一批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普读物,制作一批职业病防治警示教育视频、公益宣传短片和知识普及手册。

  附件: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任务指标和责任单位.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总工会

                                   2019年5月20日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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