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为保障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目的意义。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开展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工作要求的重要行动;是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更高水平文化强省的重要支撑;是进一步深化对文物的认识,确认广东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量的重要举措;是坚决落实保护第一要求,系统性加大文物保护力度的重要践行;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省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63个细分类别(详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二)普查对象。一是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二是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普查任务
(一)复查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准备阶段,各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等信息,全面整理三普登记点的信息资料,建立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变更文物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二)调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准备阶段,各地级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门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本辖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历史建筑名录、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对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结合广东水下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特点,由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牵头开展水下文化遗产专项普查。
(三)依法认定、登记和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到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新发现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对新发现的有一定保护价值但未达到文物认定标准的建筑线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给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列入历史建筑线索,按程序组织评估认定。
(四)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汇总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县级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普查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汇总普查成果。分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六)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省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建立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相匹配的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七)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简称省普查办)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下设综合协调组、信息宣传组、服务保障组和专业技术组等4个工作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建强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文博单位、专家团队的技术指导,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八)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普查过程中,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四、普查技术路线
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充分利用三普、各类文物资源专项调查等已有成果,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采取整体控制和地方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查清全省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经县(市、区)级、市级、省级逐级检查合格后,汇总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上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普查办)。在此基础上,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
(一)衔接国家普查系统。各地级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门统一提供本辖区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中的新发现成果,历史建筑名录、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等,会同所有已认定、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统一纳入国家普查系统预置信息,作为普查线索。根据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完成省级普查系统支撑环境搭建和省级普查系统的安装、部署、调试,做好与国家普查系统和设区市、县级普查终端的数据衔接,做好省级普查系统的运行保障。
(二)执行普查标准规范。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要求,统一执行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标准以及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三)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四)逐级审核上报普查数据。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级普查办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市级普查办进行二审,省普查办进行三审。市、县级普查办要严格把关,逐一审核校对,合格后方可上报省普查办,省普查办审核合格后上报国家普查办进行终审。
(五)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各级普查办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普查质量控制标准,制定抽查方案,开展抽查样本的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抽查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市级普查办要定期向省普查办报告本辖区内普查质量控制情况。省普查办将对各市普查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六)开展普查成果总结应用。普查成果经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五、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建立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市、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汇总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
(二)图件成果。基于普查数据成果,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逐级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汇总生成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三)基础数据。各市、县(市、区)要形成本辖区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形成本辖区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汇总形成全省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和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各市、县(市、区)编制本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本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汇总形成全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和分析报告。
(五)数据库成果。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等实现资源数据共享。
六、普查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成立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文化和旅游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23个部门。其中,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与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省统计局加强普查数据统计分析的指导支持。省军区后勤保障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物普查工作。省委统战部、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族宗教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林业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已经公布行业名录的部门,将普查成果作为公布行业名录的基础依据。
领导小组不作为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参照国家、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构成,成立本级普查机构。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动员。各市、县(市、区)级普查机构要制定本辖区的普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普查机构备案。在对口支援、定点帮扶任务的地区,可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任务纳入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内容。
各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行政管理区,由所在地级市普查机构统筹协调普查实施工作,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省普查办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各部门、各地普查工作进展。
(二)实施步骤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的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1)开展动员部署。建立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经费和人员。召开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普查实施方案和宣传工作方案,部署普查工作。
(2)建立市县级普查机构。各市、县(市、区)组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普查机构,组建普查队伍,落实经费和人员。
(3)编印普查实施方案。编印全省普查实施方案和宣传工作方案,明确全省普查工作的组织方式、队伍组建、技术培训、时间计划、经费安排、宣传计划等,报国家普查办备案。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普查实施方案和宣传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普查办备案。
(4)衔接普查系统。利用国家下发的普查综合管理系统、普查采集软件,做好数据准备与系统衔接。
(5)开展试点工作。以韶关始兴县、江门开平市、潮州湘桥区、云浮郁南县为省普查试点,在省普查办指导下先行开展普查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全省文物普查工作。
(6)开展普查培训。组织各地普查骨干参加国家各类普查培训,根据需要按片区举办省级普查培训班,实现市县级普查队伍培训全覆盖。普查队员培训合格后颁发普查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7)建立省普查专家库。建立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专家库,加强对各地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1)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各普查队根据国家文物局确定的标准规范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各市、县(市、区)普查机构对辖区内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实地检查。省普查办定期抽查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实地调查中的问题和困难。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1)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逐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
(2)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
(3)建立资源目录。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本辖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
(4)开展普查成果汇总验收与成果公布。市、县(市、区)级普查机构逐级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省普查办完成验收,并报国家普查办同意后,向省普查领导小组上报全省普查成果及总结,提请公布普查成果。
(5)召开总结会议。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市、县(市、区)级普查机构在此之前适时召开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七、普查质量管理
(一)实施分级质量管理。省普查办统一负责全省普查质量管理,组织全省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各市、县(市、区)公布普查数据,需经上一级普查机构审核同意。
(二)加强普查质量控制。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各市、县(区、市)普查机构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普查实施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对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是否按要求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工作。省普查办按照普查成果质量抽查方案,定期开展抽查。
(三)建立数据追溯机制。为保证普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普查办。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普查由省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普查办具体组织推进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由中央、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省和市县财政主要承担本级普查机构工作经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及相关工作支出等。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研究制定全省普查经费保障方案。普查经费由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宣传引导。省普查办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建立省级新闻发布会制度,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各级普查机构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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