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级各体育协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体育局
2023年6月26日
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事项管理办法
为规范在广东省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工作,促进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发挥市场功能,鼓励社会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
(二)规范审批。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项目类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优化体育赛事活动审批。
二、申办和审批项目类别
(一)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二)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省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三)省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体育协会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四)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
(六)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广东省内开展的体育赛事活动;
(七)其他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
三、申办和审批程序
申办第(一)(二)类体育赛事活动的,按照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报批。
申办第(三)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由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报有外事审批权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并报省体育局和体育总局备案。
涉及省体育局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的,按程序报体育总局备案。
涉及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省级体育协会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的,按程序报省体育局同意,并报体育总局备案。
申办第(四)类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申办第(五)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体育局提交承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申请书,省体育局经考察、评估后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展第(六)类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广东省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报省体育局审批,并按规定报省公安厅备案。
举办第(七)类体育赛事活动的,按照其行政许可规定程序办理。
四、赛事活动名称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
(八)按照省有关政策要求规范使用“粤港澳大湾区”“粤港澳湾区”“大湾区”等文字;
(九)省级机关及事业单位、省级体育协会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广东”“广东省”“全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非全省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前述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五、时限及要求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须至少于赛前60日提交申请,其他体育赛事活动须至少于赛前30日提交申请。
事项审批部门收到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办理的,应当向申报单位说明情况。
六、其他
按公安、卫生健康、外事等有关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按相应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和活动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粤体规〔2019〕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