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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体育局关于支持省级体育社会团体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8-10-30来源:广东省体育局作者:字体:[  ]背景颜色:

 

为全面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不断推进我省体育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两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支持省级体育社会团体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将该文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如对该《意见》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可将意见及理由说明(须加公章或签名)函告我局。

邮政编码:510105

联系电话:020--37591040

联系地址:广州市二沙岛晴澜路68号

附件:《广东省体育局关于支持省级体育社会团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体育局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支持省级体育

社会团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体育社会团体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扩大体育文化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根据中央和我省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为支持我省省级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团)发展,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对省级体育社团做好前置审查和指导监督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配合省登记管理部门做好省级体育社团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据《广东省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前置审查和办理变更、年检等事项的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引导拟成立的省级体育社团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加强对社团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进行前置审查,建立省登记管理机关牵头,业务主管单位参与的协调监管机制,统筹推进省级体育社团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健全省级体育社团的法人治理结构

指导省级体育社团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促进体育社团建设法制化和规范化,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体育社团体制。

三、加强省级体育社团人才能力建设

探索建立省级体育社团人才库,将我省体育领域专业人才纳入人才库。鼓励、支持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到体育社团任职,鼓励体育部门现职或退(离)休人员到体育社团兼职,按照现职或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和通过社团团体会议进行选举或任命。依照《广东省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办事指南》有关规定,成立奥运竞赛项目的省级体育社团,社团法人、秘书长等职务应当由体育系统专业水平强、影响力高、有威望的人员担任,充分体现其在行业的权威性以及社会认知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组织开展省级体育社团骨干人员培训,将体育社团教育培训经费纳入业务部门工作经费,加强对社团专项人才的培养,提升体育社团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支持省级体育社团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

根据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将省级体育社团接得住、办得好、管得好的事项逐步转移交由其承担,费随事转,在经费上给予相应支持,激励省级体育社团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裁判员审批及裁判员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及各项目管理等工作。省级体育社团在承担裁判员管理工作的情况下,应服从省级体育行政们关于竞赛工作裁判员委派和执裁的有关任务安排。积极推动职能部门制定职能转移事项目录,建立职能部门与省级体育社团承接工作的联络机制,不断优化和改进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方式。

五、支持省级体育社团解决开展全民健身服务场所

加强省级体育社团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建设,促进供需衔接的发展。探索建立体育公共服务新机制,为初创的省级体育社团提供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活动场地、费用减免等支持。根据实际,将闲置的办公用房、福利设施、体育场馆附属设施等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通过无偿使用等优惠方式提供给省级体育社团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活动。

六、完善向省级体育社团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机制

根据广东省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省体育局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制定年度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目录,鼓励省级体育社团积极参与竞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评审与竞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向具备条件的省级体育社团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购买服务主要内容:(一)全民健身活动与公益性体育竞赛组织承办;(二)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管理运营与维护监管;(三)体育场馆设施和健身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四)科学健身方法研究、指导服务与国民体质监测;(五)体育社团组织建设与活动开展;(六)体育健身、体育职业、运动专业等技能培训鉴定;(七)体育文化建设与体育宣传推广;(八)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与推广;(九)体育发展规划政策研究与资讯信息统计分析评估。根据工作需求,可对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七、加强省级体育社团党组织建设工作

省体育局加强指导,按照“能建尽建”的原则,指导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体育社团单独建立党支部,专职工作人员中党员不足3名的,本着“业务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鼓励、支持它就近与其他省级体育社团联合建立党支部,不断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在条件和人员齐备的情况下,省体育局对部分暂无党员或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且运行活力较强的省级体育社团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对其开展党建服务指导工作,让体育社团认识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省级体育社团党组织组建率。

八、引导省级体育社团开展对外交流工作

引导、鼓励省级体育社团参加非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及港澳地区体育社会组织交流活动。省级体育社团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临时活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备工作。

九、健全省级体育社团开展业务的绩效评估机制

逐步健全省级体育社团开展业务的绩效评估机制,省体育局每年对作为业务主管的省级体育社团开展全民健身服务工作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不达标的省级体育社团,将列入省级体育社团异常名单,暂停对其的委托事项、购买服务的项目的支持。异常名单内的省级体育社团在整改后,经省体育局考查合格后,可解除其异常标记,继续享有有关支持政策。

 

本意见印发后,各直属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稳步推进体育事业改革和职能转移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原则,指导、支持我省体育社团建设发展,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各省级体育社团要结合自身实际,依照本意见,努力做好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照章程切实开展业务工作,积极服务社会、服务行业,促进我省体育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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