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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1-03来源:本网作者:字体:[  ]背景颜色:

      为规范在广东省内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体育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1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styjqztyc@gd.gov.cn,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20--37591021)

附件: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体育局

2022年1月3日

附件1

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内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广东省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赛中赛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广东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与服务保障工作:

(一)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与体育部门协作配合,及时对涉赌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侦查调查,全面收集证据,依法打击处理。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会同体育部门做好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告等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公共交通保障工作,并对体育赛事活动公共交通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对体育赛事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通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公众通信网络服务与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使用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文化和旅游部门:主要负责对在A级旅游景区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体育赛事活动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保障。

(九)气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区域天气预报,遇有雷雨大风、暴雨等重大灾害性天气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十)银保监部门:主要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保险服务提供指导和监督管理。

全省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六条  加强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领导。广东省综合性运动会、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未经省体育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作为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

第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部门,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并于赛前制定赛事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置方案,传染病流行期间还应制定疫情防控方案,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应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风险防控方案。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和各项保障工作:

(一)制定赛事活动运行计划;

(二)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配置符合赛事活动组织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四)落实保障体育赛事正常举办所需的资金;

(五)落实医疗、防疫、食品、交通、安全保卫和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六)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

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条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派符合体育赛事活动专业性要求、具备相应技术等级认证的裁判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30日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并向赛事活动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徽记、吉祥物、口号、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

(一)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遇有以下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极端天气、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形,应及时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做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涉及大型或重要赛事活动时,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中止。

(三)启动“熔断”机制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网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破坏自然环境和卫生,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十八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重视赛事舆情的引导与应对,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制止行为、终止赛事活动等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二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可以选拔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按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现场指导。

第二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制定所辖区域的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等于每年初向社会公布。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的体育赛事活动等事项,为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提供信息服务和申请政府补助便利,为参赛者和观赛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省体育局相关单位和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并公布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的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场地器材要求、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细化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技术条件。

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程序,医疗、应急救援、消防、气象等方面的服务和保障,以及对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参赛指引应当包括符合一定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机能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体育赛事活动安排等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运动风险的基本常识。

对于专业技术要求强、人身危险性高的项目,应当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省体育局相关单位和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赛事活动指导和服务制度,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明确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体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赛事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功能,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检查和抽查。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相关组织与个人未及时整改的,体育部门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或问题;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相关查处或者移交处理的情况,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三十一条  体育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三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协会应当建立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评估体系。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确定和调整全省体育赛事规划布局,开展赛事奖励、补助或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体育部门或体育协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对体育赛事活动中兴奋剂违规和严重违反赛风赛纪的运动员、教练员,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管理权限内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体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本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体育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广东省体育局。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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