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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东省体育局事业单位行政经费节约考核办法(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广东省体育局事业单位行政经费节约考核办法(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5来源:作者:字体:[  ]背景颜色:

 

关于征求《广东省体育局事业单位行政经费

节约考核办法(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发对浪费条例》和广东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经费节约考核办法》的规定,起草了《广东省体育局事业单位行政经费节约考核办法(稿)》,现根据有关规定,征求社会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1215日前反馈我局经济处。

 

               广东省体育局

                2015122

 

(联系人:彭诗恬,电话:020-37591052,邮箱:53388581@qq.com


 

广东省体育局事业单位行政经费节约

考核办法(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决定,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立勤俭节约长效机制,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发对浪费条例》和广东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经费节约考核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直属有公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现有省二沙体育中心、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黄村体育训练中心、省船艇训练中心、省重竞技体育训练中心、省足球运动中心、广东海上项目训练中心、省高尔夫运动中心、省青少年竞技体育学校、局机关服务中心、省青少年训练竞赛中心、省社会体育中心、省体育场馆器材设备中心、省体育信息中心、省体育对外交流中心、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省体育科学研究所预决算归口省科技厅由科技厅考核)。

第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省直国内接待管理以及外宾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短期因公因公出国培训经费、国内培训费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开支,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严禁超范围、超规模、超标准开支行政经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经费节约考核口径为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公用经费预算年度执行情况考核,要求公用经费执行不得超过考核基数:二是经济科目年度执行情况考核,主要包括非“三公”经费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其他交通费用,以及“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 ( )费用、公务接待费等 8个经济科目,要求上述经济科目支出不得超过考核基数。

第五条  公用经费以单位考核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 (含年初部门预算和年中追加、追减)为考核基数。

第六条  “三公”经费经济科目单列考核,非“三公”经费经济科目合并考核,并按实施零基预算前后,对各直属单位考核分年度核定考核基数:

(一)实施零基预算后,综合考虑单位考核年度经济科目预算数(含年初部门预算和年中追加、追减)及以前年度执行情况,另行确定考核基数(非“三公”经费经济科目按合并总额计算考核基数)

(二)实施零基预算前,以经济科目考核基期年度决算数为考核基数,考核基期为 2012年,即以2012年决算数为考核基数。其中:

因公出国( )费用以粤财行〔2013123号文核定的额度为考核基数,没有纳入粤财行〔2O13123号文核定范围的预算单位,原则上按2O12年决算数核定。

公务用车购置一次性因素较大,结合实际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购车支出必须有充分依据,不得出现超标准、超编制购车,除确需报废更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购置工般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2012年决算数为考核基数单列考核;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其他交通费用,原则上以2O12年决算数为考核基数,2012年决算数因一次性因素出现异常增长的,参考2011年决算数并结合实际核定,实行总额考核。考虑到物价增长以及年度间存在一定差异等因素,非三公经费经济科目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上浮5%核定考核基数。

第七条  局将根据省财政厅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考核基数和考核办法。

第八条  行政经费节约考核实行年度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良好:公用经费年度实际执行数不超过考核基数的95%,且经济科目年度实际支出不超过考核基数(每个“三公”经费经济科目和非“三公”经济科目总额),公务用车购置支出符合考核要求。

合格:公用经费年度实际执行数超过考核基数的 95%,或经济科目支出考核不符合考核要求的,共计不超过2个。

不合格:经济科目支出不符合考核要求的,共计超过 2个以上。

第九条  考核工作按财务预算隶属关系组织实施,局本部由省财政厅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由局负责。本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以年初部门预算数和年中追加( )及其执行数为考核依据,执行数以省财政厅执行系统数据为考核依据;实行零基预算前,经济科目支出考核数据以年度决算数为考核数据;实行零基预算后,经济科目预算数以年初部门预算数及省财政厅追加资金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导致大幅增加相关经济科目支出超出考核基数的,或因特殊情况发生公车购置支出的,年度终了可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超出基数支出或购置公车的政策依据和原因(提供局和财政部门批准文件),以及由此引致的支出数额,经局核实,可相应调整考核级次。

本条所指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与考核基期年对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新增安排重大任务和职责,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定新增安排较大金额专项经费,导致单位大幅增加相关经济科目支出。如:以省政府名义举办国际性、全国性比赛会议,机构编制大幅增加等。部门正常履职发生的支出一律不作为可调整考核级次的特殊事项。

第十二条  实行零基预算前考核基数调整按以下办法实施:

出现机构职能、编制、资金安排较大幅度调整确,需调整考核基数的,可根据调整情况提出调整经济科目支出考核基数申请,经局核实,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予以调整。

机构之间出现较大幅度的职能、编制、资金划转的,相关部门可在协商基础上向局提出划转考核基数。部门协商一致的,经省局核准后予以调整;协商不一致的,局认为确需调整的,核实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依据考核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加强行政经费执行分析,认真做好行政经费节约工作,建立行政经费节约制度,压缩行政经费开支,确保年度行政经费节约考核取得实际成效。

第十四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在次年2月底前将年度行政经费节约考核自评材料(包括《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经费节约考核申报表》和相关文件依据、年度行政经费节约总结),以及考核级次核定申请报省局经济处。

第十五条  省局根据考核单位实际情况和决算数据、执行系统数据拟订初步考评结果,并通知各单位,各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收到通报结果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局综合反馈意见后,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局办公会审定,并将经局办公会审定结果通报各单位。

局完成对所属预算单位考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备案。

第十六条  直属预算单位在行政经费节约考核中取得综合考评良好级次的单位,可以在节约的行政事业经费中提取部分资金,按照现行年度节支奖标准,发放一次性行政事业经费节约奖励金;综合考评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发放一次性行政事业经费节约奖励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由省审计厅对其考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计。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将加强对单位行政经费开支的监督检查。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人员违反规定开支行政经费,或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支出数据的,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入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考核2014年度行政经费节约执行情况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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