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在规范行业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及推广科技成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标准化工作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制定《办法》是落实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机制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198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志着我国标准化工作已进入法制管理的新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标准化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做出修改。2015年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201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正式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比颁布施行近30年的原《标准化法》,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无论是在标准体系、标准化管理体制还是在标准制修订具体要求等方面都作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强化了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将原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统一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二是明确了标准制定的主体。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随后《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广东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也分别于2019年7月、2020年10月、2021年10月正式施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到2025年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全面形成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国家及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的定义、分类、制修订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落实标准化建设及改革的新要求,明确我厅标准化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标准体系规划、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方面管理工作,形成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我省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管理水平。
制定《办法》是促进我省交通运输标准建设与科技创新有效结合,及时将先进成熟的技术成果转化为标准的需要。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间周期、立项等不确定性因素,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一些科研成果不能及时转化为标准,同时历年标准制修订中也存在缺乏科研支撑,制定发布的标准在行业内推广应用程度不高等不足。我厅在征集遴选标准项目过程中,推荐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申报立项的同时,结合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可通过指导性技术文件印发实施,并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可进行认定转化后在行业内推广使用,促进先进成熟的科研技术成果及时在行业内的推广应用。
制定《办法》是明确标委会工作定位,进一步完善我厅指导标委会相关工作制度的需要。2019年9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广东省交通运输(公路水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3年,标委会扩大技术支撑力量并成立了公路工程等9个分技术委员会。标委会作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我厅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在我省交通运输标准制修订工作建议、需求研究、体系完善及技术审查等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角色。通过制定《办法》对厅标准化工作的具体事项及要求进行规定,并明确标委会在支撑厅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能更好地发挥标委会的技术支撑力量,将行业的标准化需求融合到标准建设管理中。
二、《办法》起草依据和总体原则是什么?
《办法》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没有超越法定的职责范围及工作内容。《办法》制定总体上遵循“不越位”、“不缺位”、“积极补位”原则:
(1)不越位原则。依据国家及省标准化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分工管理全省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
(2)不缺位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全面做好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关工作任务。及时将我省交通运输行业成熟的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推荐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立项,做好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审查、复审、评估等工作。
(3)积极补位原则。立足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建、管、养需求,对于时机尚未成熟、条件尚未具备时暂时无法提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但在行业内有必要作为标准实施并推广应用的技术成果可作为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
三、《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能够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制度,对规范行业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及推广科技成果应用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助力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全面落实交通强国建设要求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交通一体化发展需要,形成内联外通、高效衔接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实现全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加快建成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宏伟目标。
四、《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框架结构拟定为七章共三十九条,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附则等七部分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包括第一条至第七条,共七条,规定了《办法》覆盖的范围,明确了标准分类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定位,提供了标准与科技创新转化渠道和提高标准化工作积极性的措施。
(二)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包括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共四条,规定了标准化工作各组织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三)第三章标准体系
包括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共三条,规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体系的相关要求,鼓励有关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
(四)第四章地方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
包括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共十条,规定了标准制定程序,明确了立项申请、立项推荐、计划变更、标准起草、初稿审查、征求意见、送审稿审查、总校、报批、公开标准文本等各环节程序要求。
(五)第五章标准实施
包括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共七条,规定了标准发布实施、标准执行、宣贯培训、闭环管理、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复审要求、标准修订等相关要求。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
包括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共五条,明确了标准层级监督、能力建设、科研转化、信息化管理、日常管理等相关要求。
(七)第七章附则
包括第三十七条至三十九条,共三条,主要是对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的制定作出例外规定,规定本办法负责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