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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营运客车滚装运输港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7-11-20 15:52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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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营运客车滚装运输港口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印发,现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来往广东省与海南省的客滚船运输量不断增大,客流量和危险品车流量不断增大,安全风险高。但是,根据相关部门的检查发现,最近几年在过轮渡的客滚船上的客车在行旅舱夹带危险物品,特别是在行旅舱内藏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也暴露出在琼州海峡在客滚船运输上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但是,目前广东省现行的法规中尚无明确对港口码头的客滚船运输,特别是营运客车客滚船运输方面的管理规定,因此,有必要针对广东省营运客车滚装运输方面制定相应的规定,填补广东省在营运客车滚装运输方面的管理漏洞,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监管职责提供法律法规上的依据,同时还能进一步明确营运客车滚装运输港口码头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职能职责和管理方法,促进港口码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  

5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6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7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8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10   、《港口设施保安设备设施配置及技术要求》(   JTT844-2012    

11   、《滚装码头设计规范》(   JTS165-6-2008    

12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JT366-1997    

13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T 60-2012    

三、主要内容解读  

《规定》共有五章   39   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部门;第二章为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与管理,主要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规范了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主体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职任中的安全生产职责方面的各个内容;第三章为港口客运滚装码头设备与设施,主要从安全技术的角度规范了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主体通过配备和使用相应的安全检测设备设施来保障安全;第四章为监督与检查,主要规定了行政监管部门和港口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从内容上强化了监管部门和经营的职责;第五章为制定内容上的解释。  

(一)《规定》条款第九条: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4     1     1   日施行)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规定》条款第十条:第十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情况等。  

《规定》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三)《规定》条款第十五条: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对营运客车实行登记管理,并妥善保存登记记录。  

《规定》第十五条依据《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港口经营、建设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同时,参考了《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   [2009]801   号)第十八条:“港口滚装经营人应当对滚装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并妥善保存登记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当据实填报车辆及其装载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和体积等情况。”  

(四)《规定》条款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者应当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对装载、夹带或者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的车辆或者旅客,应当拒绝上船,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运客车所属运输公司和其他相关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  

《规定》第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五条:“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相关船舶应当给予配合。”同时,参考了《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   [2009]801   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经检查发现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或携带危险物品的旅客,未经整改前不得安排上船。同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将装载危险货物车辆信息通报其他相关港口经营人。”  

(五)《规定》条款第二十七条: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  

《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据《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交水发   [2014]34   号)和《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   [2006]81   号)的相关文件内容。为保障码头泊位的靠泊安全,确保在核定的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进行靠泊。  

(六)《规定》条款第二十八条: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配备危险物品检测设备和旅客行李安全检测设备。从事营运客车运输的滚装码头应当配备与客车安检相匹配的安检系统,推荐采用大型车辆安检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参考了《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   [2009]801   号)第九条:“(三)滚装码头应配备车辆和旅客行李安全检测设备、车辆测重设备。其中,从事轿车、客车运输的滚装码头应配备采用数字化辐射成像技术的小型车辆安检系统和旅客行李安全检测设备。从事载货汽车运输的滚装码头应配备采用数字化辐射成像技术的大型车辆安检系统和车辆测重设备。”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生产安全检测、检验设备设施和装备器材等投入使用,通过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是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一项有效措施。  

(七)《规定》条款第三十一条: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港口滚装固定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规定》第三十一条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原交通运输部令   [2014]     22   号第一次修订)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现为交通运输部令   [2016]     43   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内容不变。  

(八)《规定》条款第三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规定》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修订版)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九)《规定》条款第三十八条:相关管理机构在港区外较远距离处统一配置并负责大型车辆安检系统时,本规定中客运车辆经过大型车辆安检系统检查的要求暂不实施,港口客运(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营运客车的人工检查。  

《规定》第三十八条:根据目前湛江港三个滚装客运码头的实际,在考虑场地设置、安检设备配备使用等的情况下,此条款是本《规定》在试运行期间因上述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一项临时办法。在场地条件许可、安检设备到位后,需按照规定要求对客运车辆实行经过大型车辆安检系统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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