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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陆丰市螺河水闸重建工程施工项目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7-12 10: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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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34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陆丰市螺河水闸重建工程施工项目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办理意见的函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陆丰市螺河水闸重建工程施工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概述

  (一)航道基本情况

  陆丰市螺河水闸重建工程位于螺河水闸旧址下游3.5千米处。工程所处航道现状维护等级为Ⅸ级。

  (二)涉航施工内容

  根据施工方案,本工程主要施工内容分为三期围堰施工。一期施工右岸1#~12#孔拦河闸、右岸连接堤、右岸堤防及三期纵向围堰;二期施工左岸18#~24#孔拦河闸、左岸连接堤、左岸堤防及船闸,三期施工左岸13#~17#闸孔拦河闸。

  二、施工期航道通航保障方案

  根据施工方案,本工程一期施工阶段利用航道左汊通航,航道宽度14米;二期施工阶段利用开挖的临时航道通航,临时航道宽度15米;三期施工阶段利用已建水闸通航。在做好航道通航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施工期通航方案可行。

  三、施工期助航标志及警示标志配布

  为保障施工期间航道通航安全,结合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编制了助航标志配布方案并附专家咨询意见,具体配布方案如下:

  施工阶段设置侧面浮标4座、施工提示牌4座。

  航标设置技术要求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四、施工期航道安全保障措施

  (一)原则同意施工方案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作业应全面落实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中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区域航道畅通。

  (二)严格按照施工期助航标志配布方案设置助航标志和警示标志,并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同时加强标志维护管理,施工期间应控制施工区域灯光,避免施工区域灯光与航标产生混淆。

  (三)施工期间禁止向航道抛弃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施工完成后,按要求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和其他遗留物,并对施工水域进行扫床。

  五、施工期限

  同意该项目施工作业申请,作业有效期限自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若本项目施工方案发生变化,对原方案施工期间航道通航造成不利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造成不利影响的,施工单位需将变更后的施工方案告知当地辖区航道部门。

  (二)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要全面落实航道通航保障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工程项目所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有关要求,确保施工安全。

  (三)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东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作,及时向东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涉及航道施工情况等相关材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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