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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宝钢湛江钢铁零碳高等级薄钢板工厂项目码头及其配套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6-28 10: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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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30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宝钢湛江钢铁零碳高等级薄钢板工厂项目码头及其配套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

  关于宝钢湛江钢铁零碳高等级薄钢板工厂项目码头及其配套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拟建工程位于湛江港东海岛港区宝钢湛江基地东港池(挖入式港池)内,工程内容包括新建码头(#7泊位)1座、搬迁工作船码头1座。新建码头位于东港池南侧,现有工作船码头拟搬迁至东港池规划#10泊位处。工程所处海域海床稳定,选址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湛江港主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40万吨级。新建码头顺岸布置1个1万吨级泊位(兼靠2艘5000吨级件杂货船靠泊),采用高桩梁板结构,泊位长260米,停泊水域宽44米;搬迁工作船码头顺岸布置1个泊位,采用定位桩系留趸船式结构,泊位长45米,停泊水域宽44米。新建码头、搬迁工作船码头均利用现有东港池回旋水域,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码头前方,直径为292米。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均不占用航道。根据《宝钢湛江钢铁零碳高等级薄钢板工厂项目码头及其配套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建设水流条件、河床演变、航道布置、航标配布以及航道整治工程影响不大,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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