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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深化“头雁”工程,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按照中共广东省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设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第一书记的实施方案(试行)》,在直接登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中,已成立党组织且党组织负责人不属于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试行设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第一书记(以下简称为第一书记)。工作指引如下:

一、申请设立范围

直接登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包括会长或理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中的党员,暂不能将组织关系转入省社会组织党委的,按照“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的办法,由社会组织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第一书记人选。

二、第一书记人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对党忠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2)道德品行好,严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干净干事;

(3)担当意识强,有较强工作能力,有一定党建工作经验;

(4)责任感强,甘于奉献,适合第一书记工作。

(二)具体要求

(1)中共党员,党龄3年以上;

(2)身体健康;

(3)熟悉所在社会组织业务;

(4)现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5)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三、申请程序

(一)确定推荐人选。符合申请设立第一书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在征求党员负责人意愿后,推荐1名符合上述条件人选。

(二)提交申请表和情况表。经党员负责人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同意,按照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逐级审核考察同意后,向省社会组织党委申请设立第一书记,将《社会组织党组织第一书记申请表》和《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情况表》(见附表1和附表2)提交至省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

(三)研究批复。省社会组织党委对人选进行考察,研究同意后任命批复。

四、第一书记的职责、任期和考核

(一)第一书记职责任务。第一书记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指导、帮助本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不负责党组织日常党务事务,发挥“指导、把关、督促、协调、服务”的作用,主要承担建强组织、政治把关、推动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发展、促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等职责。

(二)第一书记任期。第一书记任期一般与社会组织负责人任期一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社会组织党组织需按隶属关系逐级向省社会组织党委提出申请。第一书记不占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班子职数。

(三)第一书记考核方式。第一书记参加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年度考核,由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提出意见。第一书记任职期满,由上级党组织会同所在社会组织及其党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

五、有关要求

第一书记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不定期了解和掌握第一书记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省社会组织党委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上级党组织要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影响的,省社会组织党委可以作出撤销第一书记的决定。


附表1:社会组织党组织第一书记申请表(样版).docx

附表2:社会组织负责人中党员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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