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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组织如何正确参与疫情防控?官方指引来了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重点疫区开展工作;不具备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暂停举办年会、研讨会、换届等聚集性活动……

  广东社会组织如何正确参与疫情防控?官方指引来了!日前,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动员全省社会组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全省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

  根据《通知》,社会组织要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作用,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其中,异地商会要结合广东春节后返工人员流动大的实际,加强对各地会员及亲属的宣传引导,尽量避免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跨省流动,做好疫情重点地区返粤人员登记和报告工作;社区社会组织要积极协助社区(村)开展社区宣传、环境卫生整治、关爱困难群众等工作;社会服务机构要密切关注服务对象健康状况,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措施。

  行业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广大会员企业弘扬奉献精神。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不得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鼓励支持会员企业加急生产医疗物资、民生产品,调集各类物资设备;食品、餐饮、商贸流通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引导会员企业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保障生活物资供应;文化、旅游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呼吁暂停人员集中的文化活动,妥善协商处理好游客行程变更、退团退费及订单延期等问题。

  社会组织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重点疫区开展工作。社会组织向疫情重点地区捐赠应通过合法途径,符合实际需要,不支持捐赠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不具备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此外,社会组织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暂缓、暂停举办年会、研讨会、论坛、培训、换届等聚集性活动。做好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工作,加强办公场所和个人的卫生防疫,发生疫情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记者】汪祥波 李强

  【通讯员】叶金鑫 凌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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