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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的通知》(粤两法衔接办〔2013〕3号,附件)要求,广东省民政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两法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指定具体负责“两法衔接”工作联络和协调的机构,认真组织学习《标准》的内容,熟悉掌握移送案件的类型、标准和程序。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依法办案、依法移送的意识,确保移送畅通,查处得力,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发生。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同级民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工作给予配合和必要的指导。

二、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打击犯罪

各级民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民政部门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对于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民政部门可以商请同级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或联合办案,具体要求按照省公安厅等21部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以及联合办案制度的规定》(粤公通字〔2014〕165号)执行。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民政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准确把握标准,严格案件移送

各级民政部门在查处民政行政违法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应当严格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广东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查处。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民政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级民政部门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参照《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于民政领域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移送标准尚未明确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协商,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

附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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