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专栏
2018-08-17
粤民函〔2018〕1793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
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的规定,决定开展2018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评估等级有效期满5年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3年及以上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可提前申请参加2018年度评估。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及2017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7年度检查;
2.2017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3.2016年度和2017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
4.2017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2017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履行2017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义务的;
2.2017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3.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4.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五)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现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同时取消初评成绩。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组织实施。各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的评估指标,从依法依规、党建工作、基础条件、规范运作、内部治理、能力建设、发挥作用、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三、评估机构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全省性社会评估委员会委托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受理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请,联系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组织评估专家实地考察社会组织等相关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参加评估的各类全省性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进行自评。2018年9月30日前,参评社会组织向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报送《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电子版),提出参评申请,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对申请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报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参评单位,由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通知其自评。参评的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评估评分细则进行自评和资料准备,并将《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纸质版,法人签名加盖公章)、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公章)一式两份送达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将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2018年12月底前,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完成评估专家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
(三)实地考察和初评工作完成后,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作出终评结论,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五、评估材料
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评估材料目录和材料装订要求,请登录“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gdnpo.gov.cn),进入“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专题下载评估相关材料。
六、有关要求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各项培育扶持政策的基础,对于推动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十分必要。各符合参评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类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参加评估。各参评社会组织要根据本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对照评估指标,认真准备评估材料,自觉做好自评和参评工作。同时,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引导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运作,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目的,我厅将对长期无故不积极主动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适时进行抽查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其作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有关部门予以鼓励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8月13日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联系单位: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1金安大厦7楼
联系电话:020-83646377
联系人:王洁珊、黎莹舒
邮 箱:sgfwr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