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结合广东实际,完善我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针对《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生态保护修复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广东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美丽广东建设各项工作不断向前推进,但面向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量大面广的生态保护修复任务依然艰巨。为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为牵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改变以往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投资渠道相对单一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模式,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活力,逐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参与的主体格局,奋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广东样板。
二、主要内容及有关政策说明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参与程序、重点领域、支持政策、保障措施五个部分共二十七条。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省委工作部署,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二)参与程序
从生态修复项目设立、方案制定、实施主体确定、项目实施监管、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后期管护等方面,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操作路径。其中,市县级政府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实施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使用者相一致的主体。
(三)重点领域
结合广东生态系统本底,进一步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红树林生态保护修复和探索发展生态产业等9大重点领域。
(四)支持政策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等文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支持政策,明确了社会资本回报渠道。
一是空间优化。项目范围内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
二是产权激励。生态修复集中连片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修复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可利用不超过修复面积3%、不超过30亩的土地从事生态产业开发。确有必要的,可在县域内统筹安排生态产业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及林木采伐限额,市县优先保障,不足部分由省统筹支持。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拟出让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具有优先权。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
三是指标使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海岸线占补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可按有关规定在省域内有偿流转。在国家奖励的基础上,省按经认定的红树林造林合格面积的10%,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生态修复示范项目完成验收的地市,奖励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300亩。
四是资源利用。对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依法依规疏浚河道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如有剩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健全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制度。
五是财税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造林,按规定划为公益林或纳入国家储备林等的,可以同等享受政府相关补助政策。出让修复区域内新增的建设用地,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修复后国有建设用地拟出让用于特定类型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同等最低标准的70%执行。
六是金融扶持。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支持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探索开展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
七是科技扶持。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大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和示范。开展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关键技术研发。推动森林碳汇、红树林等蓝碳碳汇项目碳汇产品省域内流转交易。支持矿山生态修复产品价值实现方式创新。
(五)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示范引领、优化监管服务和做好宣传引导四个方面提出相关要求,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提供有力保障。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