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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4-02-11 00:00:00 来源: 文号: 【字体: 【打印】

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完善历史用地
手续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依法妥善解决好治理整顿中发现的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5号)及粤国土资(执法)字[2003]12l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涉及历史遗留的统征土地、各类不规范用地完善用地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征土地、各类不规范用地完善手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投入资金进行土地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土地现状已变更成建设用地。
    (二)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三)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并已按要求办理了项目立项手续。
    (四)征用土地涉及的各项补偿安置已落实,有关税费已缴清。
    (五)对违法用地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罚)。
    (六)用地占用耕地确已落实占补平衡。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用地,区别不同情况,适用如下政策:
    (一)在1999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征(用)土地协议的政府统征地,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完善征地手续,将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由政府作为土地储备依照规划安排使用。
    (二)凡在1999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后,按项目性质完善土地征用和出让、划拨用地手续。
    (三)凡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的用地,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一律按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罚)后完善用地手续。
     三、凡在1999年1月1日以前已与被征地单位签订了统征土地协议,但至今未使用土地的,如未兑付征地款,应解除征地协议;如已兑付了征地补偿款且无法退还的,按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完善征用土地手续,将土地征为国有土地。
    四、用地报批材料,按如下要求组织:
    (一)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前的政府统征地完善征用手续,需提交如下材料:
    1、政府完善征用土地手续申请报告。2、政府原统征土地的文件。3、征(用)土地协议书(原件)。4、对土地征(用)而不报的书面检查。5、兑现征地补偿安置的凭证。6、开发用地情况确认书(原件)。确认书应明确用地动工时间、面积、范围及原地类,同时应有实地调查结果的结论性意见。必须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代表签名、盖章确认。7、征地红线图:征地范围红线应由征地和被征地单位骑线盖章确认。8、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图。
    (二)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前的违法用地完善用地手续,除提交上述材料中的第1、3?8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违法用地现场勘查记录表(粤国土资(执法)字[2001]174号)和违法用地处理(罚)决定书,属于罚款的,要出示接受处罚的凭证。2、违法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书。3、按规定须报批立项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4、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5、项目涉及消防、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违法用地完善用地手续,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用地材料外,还须提交对违法用地的处理(罚)决定书。其中属于政府依照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的,处罚决定书由其上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属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建设违法用地的,处理(罚)决定书由用地所在的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作罚款处理的,还应提交接受处罚的凭证。
     五、完善用地手续,按如下步骤办理:
    (一)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中查实的情况,对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历史统征土地、各类违法用地按附表一的内容列表,并附书面报告,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2月28日。
    逾期未列表上报的,所涉及的用地今后不得适用本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有关政策,并一律严格按199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对上报的用地进行审核,对其中具备用地条件的予以备案确认。
    (三)各市、县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确认意见,依照有关政策对历史用地落实处理。对确认具备条件的用地,按本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抓紧组织用地报批材料,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市、县完善用地审批手续以及上报属省审批权限的用地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9月30日,逾期未办的,一律按199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市、县按权限完善审批手续的用地,每季度列表(见附表二)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上报备案的时间分别是2004年1月15日报备2003年度情况;2004年4月15日报备2004年第一季度情况;2004年7月15日报备2004年第二季度情况;2004年10月15日报备2004年第三季度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抓紧落实国家和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各市、县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完善用地手续要实事求是地严格把关。逐宗核实,对上报用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防弄虚作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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