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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5 15:52:54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夯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管的工作衔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的沟通交流程序,细化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沟通交流的程序和要求

  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指导原则中,已明确大部分变更情形的管理类别,持有人原则上应按上述文件中规定的变更管理类别进行管理。但持有人经充分研究、验证后,根据研究数据和资料仍无法确定相应变更情形的管理类别或显示相应变更情形的质量风险并不高于较低管理类别的,可向省局提出明确或降低变更管理类别的沟通交流。

  三、预审服务的作用和意义

  药品生产场地注册管理事项变更涉及药品生产监管事项变更的,按一般程序应在药品生产监管事项变更获得批准后,方可申请药品生产场地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开展现场核查、药品检验的,一般也是在备案后启动。为提高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效率,优化工作流程,《实施细则》对现场核查、药品检验以及技术审查均设置预审服务,相应现场核查报告、药品检验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均可作为同品种同一变更事项备案后审查的依据,可有效缩短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的办结时间。

  四、启动药品现场核查的管理要求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如药品注册证明文件载明信息要求开展现场核查,或在备案后审查过程中基于风险,存在需现场查阅药学研究资料、核实相关研究数据等情形的,省局予以启动现场核查。同时,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药品融合监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可结合药品生产许可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同步开展;相关企业在近期内已接受过上述检查的,可视情况采用最近一次的相应检查结果。

  五、启动药品检验的管理要求

  为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属地管理,落实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管职责,《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备案事项需要开展药品检验的情形,并明确不同情形下的药品检验要求。省局基于变更对药品质量影响的风险程度,或检验结果准确性、可靠性的影响程度予以启动药品检验。同时,为更好地服务持有人,提升备案后审查工作效率,《实施细则》还明确,除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外,省局可指定具备相应检验资质和能力的地市级药品检验机构承担备案事项的药品检验工作。

  六、简化标签说明书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药品上市后变更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由于增加包装规格、中药变更辅料等属于微小变更情形而触发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修订,持有人无需按中等变更申请备案,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七、备案后改正的程序和要求

  为提升备案后审查的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对于相应变更事项需继续完善相关研究资料的,省局予以持有人纠正措施,并书面告知持有人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持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省局审评认证中心提交改正资料,符合要求的,省局审评认证中心上报省局办结;不符合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改正资料的,省局审评认证中心上报省局依法处理。

  八、取消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存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省局书面要求持有人改正,并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予以相应处理。如涉及相关药品已实施变更并放行上市的,申请人应对已放行上市的药品开展风险评估,及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必要时暂停销售或召回产品,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相关链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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