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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25 16:43:26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576 【字体: 打印

  一、《工作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党中央立足全局和长远发展作出的重大谋划,关系国家发展大局,关系粤港澳三地人民福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视察期间指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要以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稳步实施对三地居民关注度高、受益面广、影响力大的政策,为港澳同胞在内地学习、生活、就业、创业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不断增强港澳同胞对国家的向心力和对“一国两制”的认同感。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明确要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优质生活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国家药监局按照《纲要》的总体要求,主动对接,深入调研,在广泛了解粤港澳大湾区有关情况基础上,经过多次研究和反复论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二、《工作方案》怎样体现大湾区特色?
  《工作方案》的突出特色是将内地药品监管体系与港澳药品监管体系有效衔接起来,方便港澳居民在内地就医。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涉及不同的监管体制和机制:大湾区内地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由国家药监局主管,按行政层级实行分级监管;香港由卫生署、香港海关等部门按职能管理;澳门由卫生局、经济局、澳门海关等部门按职能管理。港澳地区对药品上市实行注册审批制,香港对医疗器械上市实行非强制登记公示制度。《工作方案》提出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监管方式和合作模式,坚持一国为本、用好两制之利,将内地药品监管体制与港澳监管体制进行有效对接,进一步完善粤港澳药品监管制度衔接机制,促进我国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整体提升,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粤港澳居民,使粤港澳大湾区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所以,《工作方案》是全面落实“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生动实践。
  三、《工作方案》实施的基础是什么?
  (一)我国药品监管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为实施《工作方案》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国家药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加强药品监管,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有力推动了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法规标准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法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配套规章制度日趋完善,标准体系更加科学严谨。二是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红利持续释放,药品注册审批保持加速度,稳步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化妆品注册备案取得显著成效。三是疫苗管理体制改革部署深入落实,不断健全完善监管机制,有效加强疫苗生产监管和保障能力,扎实推进疫苗国家监管体系(NRA)评估工作。四是风险隐患防控不断强化,持续强化高风险重点产品监管,持续排查化解风险隐患,持续加强风险监测评价,保持严打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五是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建设检查员队伍工作迈出坚实步伐,监管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得到有力有序推进。
  (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港澳居民对医疗有迫切需求。粤港澳大湾区总面积5.6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000万人,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0万亿元,其中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占了广东省总面积的30.6%、人口的54.2%、生产总值的83.3%。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港澳居民人口众多,便捷就医呼声强烈,《工作方案》让安全有效的创新医疗产品更便捷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使用,解决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港澳居民因医疗需求频繁往来粤港澳三地的实际问题,更好地保障港澳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广东省药品监管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供有效保障。广东省具备对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审批和监管的能力。目前,广东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含直属单位)人数975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从事药品监管(市和区县两级)人数超10000人,可以满足进口、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的监管需求。广东省已明确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探索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保持监督常态化,建立专门队伍,跟踪、分析进口医疗产品,加强对指定医疗机构的监管,及时报告不良反应/事件。为落实《工作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已牵头拟定10多项具体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并统筹省内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拟定的配套制度严格审评审批,做到申请条件、申报程序、通关流程及使用管理等规范有序,审批标准不降低,严把准入关,严防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失控。同时,广东省借鉴港澳处理医疗事故的工作模式,参照国际通行的保险赔付机制,完善救济保障体系,保障患者在使用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后出现医疗事故的合法权益。
  (四)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医药产业基础雄厚、融合度高、活力强劲。粤港澳大湾区兼具先行先试的改革开放窗口优势和辐射全球的国际化区位优势。广东经济发展水平全国领先,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共实现医药工业总产值超1770.91亿元,占广东省医药工业总产值的74.18%。香港拥有高度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以及遍布全球的商业网络,是全球最自由经济体之一。澳门在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的作用不断强化,多元文化交流的功能日益彰显。港澳与大湾区内地文化同源、人缘相亲、民俗相近,优势互补,在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方面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粤港澳三地生物医药产业创新要素和产业布局齐全,拥有一批具有影响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生物医药企业,在创新、转化、制造和商贸等方面具备坚实基础,形成了以广州、深圳、珠海和中山先发引领,佛山、东莞、肇庆、江门、惠州各具特色,香港、澳门联通全球的生物医药产业格局,创新发展、集聚发展和跨越发展基础优势显著。
  四、《工作方案》主要创新举措有哪些?
  (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允许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以及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
  此项创新举措赋予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审批权限,逐步为港澳同胞和大湾区内地民众提供三地趋同的医疗用药用械条件,为三地居民特别是港澳同胞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先期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试点,在取得阶段性进展后,逐步扩展至其他符合要求的指定医疗机构,不断提供优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服务,将使粤港澳大湾区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在粤港澳大湾区进一步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技术机构分中心,在中药审评审批、药品上市许可人、医疗器械注册人等制度领域实施创新举措,增设药品进口口岸,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一是加快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建设。设立这两个分中心,是国家药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放管服”改革、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方式、整合监管资源的重要举措。分中心可为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国家级的技术指导,靠前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的生物医药企业和创新团队,有利于降低创业创新成本,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二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发展。《工作方案》提出国家药监局委托广东省药监局开展港澳已上市外用中成药进口审评审批,简化外用中成药进口注册流程,缩短外用中成药进口上市审批时间,这是国家药监局顺应港澳民众用药习性,靠前服务港澳医药企业的重要举措。
  《工作方案》提出加强中医药政策和技术研究,坚持守正创新,鼓励粤港澳三地共同开展中医药标准和国际交流策略等政策和技术研究,支持在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发展中医药产业,将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作为中医药的重要“出海港口”,推动中医药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
  三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改革。这是国家药监局以全球视野开展我国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体制改革、推动监管国际化的重要举措。通过支持港澳已获药品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将原本在港澳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转移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进行生产和上市,充分发挥港澳对接国际创新要素的优势和大湾区内地创新转化及产品制造的优势,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医药产业深度融合,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医药产业共同发展。
  四是在广东省中山市增设药品进口口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是首批国家级生物医药高新区,药品进口需求量大,在中山市增设药品进口口岸是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支持广东生物医药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广州、深圳、珠海和中山布局药品进口口岸,有利于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全方位对接国际药品商贸的开放格局。
  五、《工作方案》在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方面有哪些制度安排和具体要求?
  《工作方案》明确了保障措施。建立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国家药监局内部成立专门的协调机制,指导广东省药监局同港澳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协作机制,研究确定协作重要事项,定期通报监管情况,动态调整允许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的范围。广东省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广东省内及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协作机制,具体负责落实工作。
  根据《工作方案》广东省将制定一系列相关制度,并加强监测和监管,确保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广东省药监局将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能分别制定指定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在粤港澳大湾区的采购、进口、通关、贮存、配送、使用全过程监管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细化贮存、维护、管理要求,明确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应急处置等内容,特别是要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产品信息系统。广东省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在进口审批方面,做到申请条件、申报材料、进口通关流程及使用管理等不变,审批标准不降低,严防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失控。加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建立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收集和预警机制。加强粤港澳三地监管部门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对接和互通,及时准确的交换不良反应信息。对确定临床风险大于临床收益的药品医疗器械,停止进口和使用,并从药品医疗器械目录中剔除,已进口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处置。
  《工作方案》强调强化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等主体责任,明确医疗机构、经营企业职责。指定医疗机构在申请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后,要确保药品医疗器械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并对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负全部责任。指定医疗机构应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明确纠纷的解决途径,保障患者在使用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后出现医疗事故情况下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方案》试点工作如何开展?
  《工作方案》中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已在港澳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举措,提出坚持分步实施、试点先行的原则,先期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开展试点,在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后再扩展至粤港澳大湾区其他符合要求的区域和医疗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配套制度和规定,简化进口审批,对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审批实施目录制管理;建立涵盖采购、进口、通关、贮存、配送、使用全过程的追溯体系,并将在国家药监局指导下会同港澳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协作机制,建立不良反应监测信息通报等机制,进一步规范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
  《工作方案》中关于支持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推进中医药产品创新研发、加强中医药政策和技术研究的举措。广东省已初步完成相应平台建设,一是广东省药监局已批准粤澳合作中医药产业园的粤澳药业和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联合成立粤澳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心;二是广东省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和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已联合成立了粤港澳中医药政策与技术研究中心。未来将依托粤澳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心打造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创新孵化平台,服务粤澳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创新发展。依托粤港澳中医药政策与技术研究中心打造中医药政策和技术研究、交流、传播平台,为加快完善中医药政策体系建设、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言献策,推动中医药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

  相关链接: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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