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有限公司、刘××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4〕2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染发膏(红色)”(批号:20210712,规格:500ml/盒)经检验,1.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4-氨基-2羟基甲苯;2.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生产了该批次产品200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留样(已在执法人员见证下现场销毁),其余192盒分别于2021年7月18日和2021年8月13日售出,违法所得2476.8元,货值2580元。 当事人生产的“××染发膏(紫色)”(批号:22060701,规格:100ml/盒)经检验,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4-氨基-2-羟基甲苯。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生产了该批次产品1000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留样(其中3盒用于监督抽检,3盒在执法人员见证下现场销毁),其余992盒于2022年6月10日售出,违法所得2182.4元,货值2200元。 上述涉案2批次产品均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召回产品数量为0,违法所得共计4659.2元,货值金额共计4780元。 对当事人上述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本局不再作出相关处罚。 此外,当事人在有关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出具了不属实的《产品假冒情况说明》,否认生产过涉案产品且曾隐藏涉案产品的留样,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刘××负责公司的管理,该案的直接责任人为刘意红。2020年刘××从当事人取得收入41231.52元。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及其他。 |
处罚内容 | 一、对当事人的处罚: 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 2.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二、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的处罚: 1.罚款164361.4元; 2.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5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12日 |
处罚有效期 | 10年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