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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稽化罚〔2023〕3001号)
发布时间:2023-11-27 15:34:15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钟*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药监稽化罚〔2023〕3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开展飞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西崇头皮清洁液”生产工艺规程配方与产品备案配方不一致(产品备案配方组分包括“肥皂草提取物”,但生产工艺规程配方组份缺少“肥皂草提取物”,且擅自增加了“白桦树皮提取物”),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并于同日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共生产了涉案化妆品“西崇头皮清洁液”一批次2500瓶(批号2303003),销售了2500瓶,每瓶2元,销售金额5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2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处罚有效期

1年

处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附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药监稽化罚〔2023〕30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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