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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稽药罚〔2023〕3002号)
发布时间:2023-11-07 09:02:14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药监稽药罚〔2023〕3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劣药。

违法事实

 2023年2月20日,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广东****公司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公司的中药饮片炒紫苏子(生产批号:220801)进行抽检,经其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3A0057)显示,上述批号中药饮片炒紫苏子“水分”项检验结果为“3%(不符合规定)”。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向广东****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验。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向广东****公司送达了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的复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A05198),复验结论“水分”项为“3.1%”(标准规定为“应不得过2.0%”),判定为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该公司对复验结论无异议。经查,广东****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2月17日从供货商处购进生产批号为220801的中药饮片炒紫苏子共20kg,单价58.5元/kg,购进款共计1170元。广东****公司共销售中药饮片炒紫苏子5kg,销售金额353元,非法获利60.5元。其余15kg已退回生产企业。

  该公司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60.5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6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日

处罚有效期

3年

公示日期

2023年11月1日

处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附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药监稽药罚〔2023〕300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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