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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有关事项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3-04-11 10:13:07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为做好新一轮换证工作,请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企业按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工作事宜的通知》(粤药监办许[2021]421号)要求,提前筹划,依时申请。

  附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工作事宜的通知》(粤药监办许[2021]421号)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附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工作事宜的通知》(粤药监办许[2021]4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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