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4年 第37号
广东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8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14日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8家企业未联系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标注8家企业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详见附件)失效。被标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失效的企业,自标注失效之日起应当停止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标注失效信息表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附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标注失效信息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