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角膜治疗仪等1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产品涉及类别变化的,按照《关于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注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2〕70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食药监办械管[2014]103号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