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食药监办许〔2018〕250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2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局药通〔2018〕24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18年4月14日(含当天,按预受理时间计算)前已向我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许可事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按旧的开办标准进行审批,其申请的核准也按旧的开办标准进行审批,但企业必须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新《管理办法》要求完成整改。2018年4月15日(含当天,按预受理时间计算)起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许可事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严格按新《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二、对于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许可证有效期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考虑企业改造需要时间,上述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含当天,按预受理时间计算)前向我局申请换证的,可先按旧的开办标准进行换证审批,但企业必须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新《管理办法》要求完成整改。2019年1月1日(含当天,按预受理时间计算)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换证的,严格按新《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三、督促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新《管理办法》要求完成整改。2018年4月15日(含当天,按预受理时间计算)起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事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严格按新《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