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慧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等离子电切环,违反了原《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一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原《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五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2.5年内不受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翔及你公司提出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食药监械罚〔2018〕1 号]。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20-37885665),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上级监管部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