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18年 第181号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和<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186号)的要求,我局对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取消了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2个行政许可事项。为了落实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和<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186号)发布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2个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二、各广东自贸试验区政府应对上述事项逐项制定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监管文件,落实监管责任,逐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特此公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