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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发布时间:2024-04-30 15:48:32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一、广州市查处陈某某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根据江苏省某市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意见书》,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当事人陈某某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伙同其他成员(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白云区、花都区从事销售假药肉毒素行为。他们通过微信发布肉毒素产品信息,吸引购买者前来询价购买,再联系上家发货或者直接从花都区的仓库使用快递发货给购买者。同时,经江苏省某市检察机关认定,从2022年7月至8月,陈某某伙同他人销售假药肉毒素,案发后当事人陈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假药肉毒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2023年8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来源是刑事案件进入检察起诉阶段后,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办案部门进行行政处理。药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药品违法行为尤其是售卖假药坚决果断予以打击处理,提升违法犯罪分子的成本,提升震慑力。涉案产品源于医美行业,属于当前社会进步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新需求,违法分子借助互联网手段在此行业从事兜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更加具有便捷性、隐蔽性和危害性。本案的查处有利于震慑通过网络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药品市场环境,切实守护好群众“药箱子”,为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中山市郑某某等8人制售假劣药“处罚到人”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中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一宗涉外无证制售假药特大窝点团伙大案。2021年11月22日,经检察机关公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郑某某等人生产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法院查明当事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当事人郑某某等人结伙生产假药,犯生产假药罪;且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犯生产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反向移送”的线索和查明的事实,中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处罚到人”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11、12月起分别对郑某某等8人做出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落实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是全面贯彻“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手段,对预防、惩处和震慑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全面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国药监法〔2022〕4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加强协作,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着力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实现了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无缝衔接,提高法律震慑力。

  三、深圳市某公司生产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发现“液体敷料”留样品一批。该公司生产记录和产品实物显示,涉案产品由注射器玻璃针管和注射器用推杆、活塞和液体组成,为玻璃注射器状,头端可接注射针头,与已经备案产品技术要求标明的内容“产品的容器为瓶状和袋状”不相符,该公司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对该公司生产与经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第一类医疗器械“液体敷料”的行为,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37468元;2.没收违法所得18734元,共计罚没款56202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企业擅自将已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液体敷料”非法改装为头端可接注射针头,进而可能产生较大风险。办案单位主动加强第一类器械产品整治规范,自行摸排、自行发现案源线索,主动开展医美产品违法生产源头的严厉打击,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用械安全,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风险隐患的敏锐触觉,彰显了监管部门的担当作为和专业水平。

  四、东莞温某桥、周某富未经许可生产假冒伪劣三类医疗器械试剂盒案

  【案情简介】根据举报线索,2022年12月27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温某桥、周某富等人经营的广东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带有标识的三类医疗器械试剂盒成品、包装盒、原材料一批,涉案产品货值为911373元。上述涉案试剂盒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温某桥、周某富涉嫌未经许可生产假冒伪劣三类医疗器械试剂盒,经东莞市市场监管局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审判,于2023年6月被判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温某桥、周某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分别被并处罚金20万元、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的典范。办案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与公安机关保持紧密联系,在接到紧急线索或遭遇突发情况时,能够第一时间联合公安机关办案。本案中,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在短短半小时内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就到达现场联合执法,为有效控制现场涉案人员、固定证据材料等方面创造了最佳条件,从而取得了赶在制假窝点出货前将假冒伪劣产品全部控制的显著打击成效。

  五、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根据前期联合摸排线索,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市、区两级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对犯罪团伙实施抓捕行动,在深圳龙岗、深圳福田、东莞清溪同时展开行动。在位于东莞仓库查获进口品牌化妆品4000余盒,经权利方委托的代理人现场鉴别,上述化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调查,现场查获化妆品涉案货值金额约300万元,网店累计交易金额1.5亿元,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18名。该犯罪团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伪造跨境身份销售假冒化妆品的案例,区别与以往单纯造假售假的案例,犯罪嫌疑人采取“线上零售+线下批发”的新型销售模式。该团伙按照网店公司模式运营,团伙成员包括客服销售、专职主播、物流运输、行政人事等岗位,分工明确,运营管理正规严格。该团伙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物流来逃避检查。该团伙成员设备不链接有线路由器,使摸排时人员地点经常变换,增加了摸排难度。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联合摸排阶段向园区物业亮明身份并要求配合调取相关视频才得以锁定发货地点,因此要打击日益猖獗的互联网违法行为需要行政与刑事更紧密的衔接,联合摸排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

  六、潮州陈某梅通过网络平台非法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8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陈某梅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立案调查。经查,陈某梅自2022年10月起,通过其在网络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有间美舍护肤”网店销售未经注册的“祛斑霜”化妆品,销售总额5098.2元。为查实查透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及时整合执法资源,跨领域协同调查,发挥基层监管部门效用,开展全链条核查;另查明当事人销售该产品时通过刷单虚构交易记录55条,交易金额为18560元,以及非法开展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11月3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98.2元;2.罚款11100元;3.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4.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构虚假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办案部门根据国家药监局相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进跨领域执法,充分发挥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全方位核实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祛斑霜”系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同时其他有关行为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多种违法行为实行并处,提高违法成本,提升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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