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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哨点监测工作专班关于调整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9 20:52:17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字体: 打印

粤防疫指办哨点函〔2022〕45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哨点监测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从即日起,我省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调整如下: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含网络销售)正常销售《目录》药品,不再进行实名登记报告,不查验健康码或场所码,不再指引开展核酸检测。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药监局反映。

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办哨点监测工作专班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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