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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安办等5部门联合开展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治理行动
发布时间:2017-04-27 17:00:01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52 【字体: 打印

近年来,以会议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日益增多,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利用虚假宣传、欺诈高价推销等非法手段,以中老年人为主要销售对象进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为规范我省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省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工商局、卫生计生委5个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2017年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部署专项行动,决定从今年4月到10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治理行动,形成打击会议营销中的非法经营、非法宣传、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方案》明确提出会议营销的规范要求。一是规范会议营销主体资格。从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规范会议营销活动场所管理。非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场所,如使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册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宣传推广的,不得进行现场销售活动。提供场地的管理方应当查验会议营销举办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其许可证和举办方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三是规范会议营销宣传内容。会议营销现场进行的广告宣传,如张贴的宣传海报广告、派发的产品宣传资料广告、以及播放的视频音频广告等,应当依法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文,宣传内容必须与广告批文一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

《方案》明确了5部门在专项治理行动中的职责。食安办,负责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会议营销专项行动治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严厉查处保健食品会销中的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以及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存在假冒伪劣、未经许可、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来源不合法、标签不符合规范问题。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的强买强卖、经济诈骗等欺诈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大对宾馆、酒店、影院等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与保健食品相关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打击保健食品会销市场的广告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传销或违法直销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会议营销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

《方案》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工作措施和任务:一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和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提高工作效能。二要强化监督检查,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场所排查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三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周、宣传进社区、媒体专题宣传等方式针对中老年人开展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媒体制作打击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宣传片、访谈节目、公益广告,揭露保健食品“消费陷阱”,引导消费者科学选择保健食品。四要鼓励投诉举报,推动社会共治。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12331、12315、12345等热线),鼓励消费者、业内从业人员和市民投诉举报非法会议营销行为,查实后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发动社区、居委会的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以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将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作为关注和监督的重点,主动收集、及时报告会议营销信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鼓励业界内部开展监督。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者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五要加强案件查办,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从严从重查处形成威慑力。出租宾馆、酒店、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地给无合法资质的企业开展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按“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查处。虚假宣传且情形严重的,除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违法产品采取暂停销售的措施。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如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夸大或隐瞒所销售保健食品的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查处。涉嫌触犯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非法行医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省局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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