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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份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发布时间:2014-11-20 16:33:30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54 【字体: 打印

粤食药监通〔2014〕156号

为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经监测发现,2014年9月份在我省行政区域发布的违法广告共1134条次。其中违法药品广告762条次,涉及36个品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28条次,涉及9个品种;违法保健食品广告344条次,涉及14个品种。典型案例如:

一、广告中标示名称为“乌金口服液”的药品,通用名称为“乌金口服液”,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41020418”。批准的功能为“温阳散寒,健脾益胃,活血化瘀。用于治疗胃寒疼痛,脾虚泻泄及脾不统血所致的出血,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出血,气血瘀滞所引起的高血压等症。”但是该药品广告宣称其为“多年的老胃病喝了乌金口服液不到3个疗程就好了”,“老肠炎10几年了,几盒乌金口服液全解决了”等。该药品广告宣传含有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中标示名称为“多功能腰椎电子治疗仪”的医疗器械产品,产品名称为“多功能电子护腰”,批准文号“皖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260069号”,生产企业为“合肥润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证中“该产品适用于腰椎间盘突出症引起的腰痛、下肢放射疼痛”,但该产品广告在我省媒体发布的广告含有一些涉嫌严重违法情形: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

三、公告广告中标示名称为“艾诗特虾青素”的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为“艾诗特R虾青素软胶囊”,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查询,对应的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20275”,生产企业为“湖北雅仕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保健功能为“抗氧化”,在我省媒体发布的广告含有以下涉嫌严重违法情形:1.利用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2.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保证;3.夸大保健食品的功效。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职能,对公告中涉及的品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请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虚假广告宣传,以免造成自身健康和经济权益的损害。

附件:1.2014年9月份违法药品广告

   2.2014年9月份违法医疗器械广告

   3.2014年9月份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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