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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广告案例分析——鑫康宝牌东方同康口服液
发布时间:2014-03-12 15:00:52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56 【字体: 打印

我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保健食品 “鑫康宝牌东方同康口服液”(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3)第0123号)在媒体发布的广告含有以下涉嫌严重违法情形:

1、利用专家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2、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保证。涉嫌违法内容详见标注处,该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已被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在此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械及保健食品时,请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的功能主治和功效,并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谨防虚假违法广告的欺骗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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