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2年 第119号
经监督检查,广东群贤药业有限公司等9家药品经营企业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以下9家企业采取暂停销售(配送)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
序号 | 企业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 综合评定结论 | 风险控制措施 |
1 | 广州市群贤药业有限公司 | 粤AA0200816 | 不符合要求 | 暂停销售 |
2 | 惠州市家之和药业有限公司 | 粤AA7521259 | 不符合要求 | 暂停销售 |
3 | 惠州市成泽药业有限公司 | 粤AA7521689 | 不符合要求 | 暂停销售 |
4 | 廉江市医药公司维康批发部 | 粤AB7591262 | 不符合要求 | 暂停销售 |
5 | 广东华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粤BA7690564 | 不符合要求 | 暂停销售(配送) |
6 | 东莞市快德好医药有限公司 | 粤BA7690564 | 不符合要求 | 暂停销售(配送) |
7 | 东莞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粤BA7690577 | 不符合要求 | 暂停销售(配送) |
8 | 广东华医大药房有限公司 | 粤BA7690597 | 不符合要求 | 暂停销售(配送) |
9 | 东莞市十国药业有限公司 | 粤BA7690643 | 不符合要求 | 暂停销售(配送) |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配送),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