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卫生健康局(委)、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根据国家《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国市监药〔2020〕15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港澳药械通”工作一系列部署要求,通过地市评估上报,经联合审核和研究决定,粤港澳大湾区“港澳药械通”第三批指定医疗机构新增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南沙)医院等25家指定医院,资质变更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4家指定医院(详见附件)。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指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着重对临床急需进口使用港澳药械的医疗水平、保管条件、组织制度、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各指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港澳药械通”相关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深化与港澳医疗卫生服务合作,加强临床研究与港澳药械申报进口工作,学习和优化院内流程管理,持续健全港澳药械提报、采购、使用、贮存、配送和风险防范等制度,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落实法定代表人承诺制度,确保进口港澳药械仅用于本医疗机构特定医疗目的,严禁非法流入社会,保障用药用械安全,切实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高效、安全的医疗服务。
附件:第三批“港澳药械通”指定医疗机构名单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