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称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省林业局制定了《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松材线虫病是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和国家级重大林业植物疫情,其发生危害具有突发性、传染性、破坏性强与危害严重、防控难度大、人为致灾因素突出等所有疫情的普遍特点。调查研究表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点管理不规范、疫木监管不严与处置不规范等问题是导致疫情严重危害、扩散迅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疫点和疫木的管理,严控疫情的传播与危害,组织拟制了《办法》,并以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该《办法》的制定与印发,对于完善我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规制度体系,规范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检疫与防治工作,提高松材线虫病防治成效,保护松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三)《植物检疫条例》;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

(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

三、制定程序

2019年底,省林业局组织人员学习借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称国家林草局)、福建省林业局等单位制定的相关疫区和疫木管理规范性文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省松材线虫病疫区、疫点和疫木管理实际,起草了《办法》。为使《办法》内容更加完善,分别于3月10日至3月31日征求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5月12日至5月22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6月28日至7月6日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各方面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予以采纳。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基本框架。《办法》共分五章、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述语、职责等。

第二章“疫区管理”(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疫情监测调查及检测鉴定、疫情上报、疫情处置、疫情拔除等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疫木管理”(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防治规划的编制与备案和疫木采伐、采伐管理、疫木除治、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疫木变性处理利用和监管等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为“有关责任”(第十六条),参照其他省同类型管理办法,明确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等违反规定的处罚情形。

第五章为“附则”(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解释和实施时间。

(二)有关内容的说明。

1.明确松材线虫病疫木的界定范围。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人造板检疫管理的通知》(林生规〔2019〕4号)等,《办法》第三条明确松原木、锯材、厚度≥6mm的木片及其未变性处理的制品等为疫木,但松木制成的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木片厚度<6mm)、木、颗粒燃料、造纸等产品和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松木质包装不算是疫木。通过明确疫木的界定范围,进一步规范全省各地开展涉疫松木的检疫审批和检疫执法工作。

2.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情检测鉴定等的管理根据《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办法》第五条确定了我省疫情检测鉴定的机构、程序和相关要求,并对县级和镇级新发疫情的检测鉴定要求、上报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制定新发疫情的紧急除治管理程序根据松材线虫病发生危害的突发性、传染性、传播扩散迅速等特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省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的镇级以上新发疫情符合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病(枯)死木可采取先紧急除治后备案的程序进行采伐。”创新疫情紧急除治制度,确保新发疫情得到及时除治、灾害得到有效控制。

4.建立健全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管理规定根据《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完善疫木利用制度的要求,参照《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和福建、湖北等省的做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明确规定了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的确定程序、标准,以及疫木变性处理的流程、监管等管理要求

5.明确阻挠疫情除治或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形《办法》第十六条确定了对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以及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违反规定加工、生产板材或转卖疫木等的行为的处罚情形,为基层开展疫情防治、监管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等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公平竞争审查说明。该《办法》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三、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四)例外规定”“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的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和《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粤发改价监〔2018〕132号)规定,对《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五、其他事项

《办法》对广东省范围内松材线虫病的疫区及疫区内疫木管理适用。《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为5年。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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