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我厅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林规〔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府法〔2016〕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有关政策解读要求,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必要性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指导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行业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由于《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审议通过修改)只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总体规划的编制时限、技术要求、编制单位资质、规划内容和审批部门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对总体规划的基本内容、技术要求、编制单位资质、报批程序和报批材料等没有作具体规定和指引,使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森林公园无法按统一的规范和要求来编制和报批总体规划,对总体规划基本内容、技术深度、编制单位资质、报批程序和报批材料要求等存在很多疑问。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必要明确和制定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相关具体规定。

二、《通知》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

(三)《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林规发〔2015〕57号)

(五)《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

(六)《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规发〔2012〕130号)

三、《通知》的制定程序

我厅起草了《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起草后完成了征求全省林业系统和省直有关部门以及通过省林业厅公众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等方式的征求意见工作,经征求各方意见后,我厅政策法规处对该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作修改,认为送审稿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均合法合规,并经省林业厅党组会议审议,形成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经省法制办审查后印发各地实施。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概述

拟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二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总体规划的地位和总体要求,要求各市、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工作,将其作为强化森林公园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森林公园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要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没有规划不能建设”的原则,严禁不做规划,随意开发建设的行为;要督促和指导各森林公园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和报批工作。二是明确了总体规划的编报要求。对总体规划基本内容、编制时限、编制单位资质、技术规范、报批程序、报批材料和等要求做了规范。

(二)关于总体规划基本内容

根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按照国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要求,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定,参照《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和《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基本内容的要求,通知对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规范,要求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基本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森林公园发展条件分析、规划总则、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投资估算、效益评估、保障措施等。

(三)关于总体规划编制时限

根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按照国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要求,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规定,对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时限和规划期限进行了规范,要求新设立的省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改变经营范围的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在准予改变经营范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并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同时,为督促长期未编制总体规划或已超过上一规划期限的省级森林公园,尽快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要求其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编制(修编)完成总体规划。

(四)关于编制单位资质和技术规范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按照国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要求,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但未明确法定资质的具体内容。此次制定规范性文件,我们对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填补了相关空白。设定的标准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参照《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规发〔2012〕130号)中“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国家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规划(咨询)单位编制或修编,非林业专业的工程规划(咨询)单位承担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项目的,应当有不少于2名的林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参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标国家标准和要求。

二是我省既是经济发达地区,又是改革开放先行区,在森林公园数量、森林公园法制、森林公园游客量等方面均走在全国前列。截至2017年底我省已建成森林公园1516处,其中省级以上森林公园106处。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集中了全省最优质的森林风景资源,是我省森林公园的标杆,发挥着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提高,我省采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及技术规范要求,是切实提高森林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三是森林公园最重要的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总纲和依据,专业性强,且必须达到一定技术深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为保证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质量和技术水平,确保总体规划的科学规范,要求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参照《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进行编制,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由具有国家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或林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或修编,是十分有必要的。

(五)关于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征求意见

为使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森林公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通知中要求总体规划应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广东主体功能区规划》,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同时,要广泛征询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水利、旅游、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森林公园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六)关于责任追究

为强化省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防止省级森林公园不做规划,就随意开发建设,而造成对森林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根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第“由于过度开发或者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达不到相应级别森林公园要求的,由原批准机关给予降级或者撤销森林公园命名”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等规定,在通知中规定省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导致省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或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达不到省级森林公园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关于报批程序和报批材料

由于《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只在第十六条规定“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对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报批程序和报批材料,并未做具体规定,为规范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报批程序和报批材料,在通知中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报批程序和报批材料进行了规范,要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完成后,由省林业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后的总体规划,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行文上报省林业厅审批,并报送以下材料:

1.森林公园所在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2.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复文件;

3.总体规划文本和相关图件及附表(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

4.总体规划征求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5.专家评审意见;

6.专家确认签字的评审修改意见反馈表。

五、其他事项

《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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