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标准》(粤林规〔2018〕 4号)(以下简称新《标准》)。根据《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府法〔2016〕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有关政策解读要求,对新《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十年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林业形势发生了可喜变化,全省林业产业得到快速发展,林业新兴行业蓬勃发展。
2012年3月《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要求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2013年8月广东省政府印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文件要求发展壮大绿色惠民产业,科学规划林业产业发展,推进森林资源科学合理利用,促进兴林惠民。积极发展苗木花卉、森林食品、木本粮油、竹子和中草药材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等特色产业,推动木材加工、木浆造纸、人造板、家具等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提高精深加工水平。引导林下经济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发展,打造示范基地和特色产品。大力发展名优珍贵树种,培育大径材,建设木材战略储备基地。以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景区和绿道网为主要载体,打造一批旅游示范基地,加快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休闲产业。扶持发展林业龙头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带动林业产业快速发展。
2017年10月广东省政府制定了《广东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118号)和2018年6月广东省林业厅制定了《广东乡村振兴林业行动计划》(粤林函〔2018〕374号),文件中也都提出了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建设林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发展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到2020年培育300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主要任务。
2008年制定的《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评选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为培育全省的林业龙头经营主体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原《标准》已执行了近十年,随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推进,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一是申报主体的需要。随着我省林业第三产业迅猛发展,服务类企业申报省林业龙头企业的需求越来越强,而原《标准》缺少林业服务类企业的评选指标,省林业龙头企业评选标准需相应调整评选指标内容。二是政务改革的需要。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加大改革力度,政务服务窗口化、网络化,为适应改革需要,急需修订省林业龙头企业评选标准。三是落实供给侧改革工作部署的需要。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带动农民就业致富,到2020年省林业龙头企业达到300家。因此,亟需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2号)第五条:推进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大力推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动作模式。
3.《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实施方案》(办规字〔2013〕164号)
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粤发〔2005〕3号)第十四条:做大做强林业龙头企业。
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32号)
7. 《广东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118号)
8. 《广东乡村振兴林业行动计划》(粤林函〔2018〕374号)
三、制定程序
我局起草了新《标准》(征求意见稿)。文件起草后完成了征求全省林业系统和省直有关部门以及通过省林业公众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等方式的征求意见工作,经征求各方意见后,我厅政策法规处对该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作修改,认为送审稿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均合法合规,并经省林业局党组会议审议,形成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经省法制办审查后印发各地实施。
四、主要内容说明
我局组织了有关专家开展调研,并参考《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和兄弟省份的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将原《标准》修订为新《标准》。原《标准》内容共六章二十条,修订后,新《标准》内容共五章二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新《标准》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增加了十八大以来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等有关内容。
2.新《标准》第二条,将“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定义修改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森林资源为依托,以林产品及衍生品的生产、加工、服务为主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科技创新、辐射带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广东省林业厅认定的企业。明确了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必须是“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的涉林生产企业,产品范围增加了“衍生品”,业务范围将“流通和森林生态旅游业”修改扩展为“服务业”,第三产业涵盖范围扩大到整个林业服务业。
3.新《标准》第五条,为了更好的扶持企业发展,明确了“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项目资金、申报财政贴息等给予优先安排”、“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可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4.新《标准》第六条,把符合条件的广东省区域内的各种所有制的涉林企业列为可申请对象,并将申请省级龙头企业的资格明确为“涉林产品经营额占企业经营总额的50%以上,开展经营活动达三年以上”。此规定既有利于拓宽了企业申请认定的范围,又通过规定“经营活动达三年以上”保证了涉林企业申请认定省龙头企业的成熟性和稳定性。
5.新《标准》按照产业的不同特点划分企业类型,由原有的“种植养殖业、加工业、流通业、森林生态旅游业、新兴行业”修改为:“林业种养型、林产品加工型、林产品流通型、森林生态旅游型和林业服务型”。针对这五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对应设置相关的评分指标。评分指标分为6大类20小项,总分共100分。6大类指标为: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企业信用、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生产基地和企业产品竞争力。
6.新《标准》第八条,把原《标准》第七条考核评分标准修改成《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把认定和监测、复核的指标采用列表的形式统一为一张表,使不同类型企业的评定指标一目了然,方便操作。各项指标依据往年评定情况和现阶段林业产业的普遍现状进行了调整,使各指标更具有行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7.新《标准》第十五条,为加强对省林业龙头企业的跟踪管理,实施一年一监测制度。新《标准》在原《标准》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一年一监测制度的监测内容和填报时间节点。规定填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经营监测表》,监测企业运营情况。
8.新《标准》第十六条,在原标准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三年一复核制度的复核内容,规定有关龙头企业复核需填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表》。规定了复核合格与否的处理措施。
9.新《标准》第十七条把原《标准》第二十条,调整并扩伸为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理。对条文的规定进行了条文表述,条文规定的涵盖面更加规范、更加严密。
10.新《标准》增加了第十九条,明确了省级龙头企业有关更改事项的要求,例如:变更企业名称,应当向省林业厅报送变更申请和有关更名的资料,以便省林业厅进行审核确认。
11.新《标准》增加了第二十条,规定了新《标准》和原《标准》的衔接关系。
12.新《标准》增加了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新《标准》的解释机构。
五、其他事项
新《标准》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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