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解读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7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予以公布,自2017年1130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亮点解读介绍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我省林地林木流转发生早、发展迅速,全省目前林地流转面积达1943.6万亩占全省集体林地面积的12.8%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林业的深入改革,我省非公有制社会造林经营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组织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通过租赁、转让入股、合作联营等形式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情形日益增多,对推动林业规模化经营,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林业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形势要求和林业发展,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一是有利于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林木流转仅作出原则性规定,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办发〔20168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等系列文件从不同方面对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前,需要把这些规定从省级层面予以落实。

二是有利于解决早期林地林木非规范流转遗留的历史问题。林权历经多次变革,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林地流转处于自发阶段,存在流转程序、合同协议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有的存在价款过低、时间过长、面积过大现象有的存在农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容易引发群体上访和毁林事件影响林区稳定和社会和谐

三是有利于更好地适应我省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实际需要。自2008年我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省林业厅采取多项措施逐步加强流转管理与监督指导,制订规范性文件,并会同省工商局联合推行使用全省统一的林地流转合同、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以来,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吸收了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借鉴兄弟省的做法,并会同省法制办到惠州、梅州、清远市等地进行了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形成本《办法》。因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部署,有效规范我省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巩固和扩大林权改革成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制定《办法》是十分必要的,依据充分

二、《办法》起草制定过程

一是充分调研。省林业厅通过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在2010年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经过深入基层调查,召开市、县林业部门相关人员研究,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吸收了近几年的实践经验,草拟了《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代拟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农业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委农办、省高院、省检察院、广东银监局等12个省直有关部门单位21个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作进一步研究完善、反复修改起草了《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代拟草案)》,在广东林业网平台上公示向全省社会征求意见,于2015年7月报送省政府审议。

二是反复论证。办法是按照立法和规章制定程序要求,经过严格审查,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省法制办征求了41个省直有关单位和21个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在法制办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省法制办联合林业深入基层进行了立法调研,分别召开不同范围、不同层次及部分重点市、县(市、区)相关人员的多次座谈会进行研究,对重点、难点问题等反复多次研究论证,并作进一步的完善修改,尽可能保证办法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经过近三年时间的积极努力,2017年9月21日报请省政府第十二届11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于1027日以第244号省政府令公布施行。

《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林业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将进一步推进林地林木规范有序流转,推动林权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三、办法》主要内容和亮点

办法》共二十五,对林地林木流转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流转的原则,流转方式、程序及期限,流转管理要求,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办法》的制定坚持了以中央关于推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林地林木流转管理政策规定,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明确流转主体关系,通过制度创新和设计,规范相关行为,落实有关主体责任,明确流转程序和合同内容,着力解决流转过程中非规范问题,共同维护林地林木流转基本秩序,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提升林业经营管理水平,为我省林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出台的《办法》主要亮点有如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了林地林木流转监管责任。为体现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林地林木流转规范有序,《办法》明确了各级的责任: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相关工作

三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职责,负责对流转双方签订合同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是明确了村(居)委会及流入方的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监督流入方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林木。

(二)规范了林地林木流转方式程序。针对过去存在的林地林木流转不规范、不完善,明确规定了各类林地林木流转的方式、程序及规定要求,解决了林地林木流转非规范问题。一是严格界定流转范围。《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集体林地林木的流转,对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规定了林地林木流转方式。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转包、互换、入股、抵押等各种方式进行流转。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流转有不同的流转方式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政策文件规定,要准确理解林地林木流转的各种方式用语的含义。

三是明确规定了林地林木流转程序。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和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流转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可操作性强。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方案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后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经本村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通过;需要评估的,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执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应当通过相关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注重完善民主管理和内部民主监督,确保林地林木流转做到依法、依规、按程序、公平、公开、公正。

(三)加强林地林木流转合同指导和管理。一是建立了林地流转合同备案制度。这是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为适应目前新形势新要求下的制度设计,解决如何加强对林地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和管理,共同维护林地流转基本秩序。《办法》明确规定林地林木流转合同订立后30日内,流入方应将流转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建立的这种林地流转合同备案,是以存在书面合同为前提,备案只是一种监督,林地流转合同备案与否不是成为流转合同是否生效的必要条件。

二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发现流转双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及合同备案工作,建立林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掌握流转动态情况。

三是统一实行和规范了林地流转合同文本格式。《办法》规定了林地林木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以及流转合同的主要内容,并明确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和工商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四)明确了流入方履行流转合同的义务要求。《办法》明确了流入方的义务,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依法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林木,依法采伐林木,按照规定完成造林育林任务,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在林地兴建建筑物,不得从事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并规定了流入方的相关法律责任。为保障林地林用,防止丢荒,《办法》明确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地林木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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