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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95)| 男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拘役3个月

  日前,桑植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3年3月31日,被告人关某某在桑植县龙潭坪镇龙潭坪居委会胜龙组附近的山上私放禁用的捕猎工具,捕获一只野生疑似保护动物“鹞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桑植县林业局鉴定,该野生飞禽为“凤头鹰”,重482克,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猎捕行为导致该凤头鹰右腿腿骨被兽夹夹断。桑植县林业局将该“凤头鹰”送往宠物店治伤,共计花费3140元。

  5月9日,桑植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在梅家山景区将该“凤头鹰”放归山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关某某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关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桑植县林业局经济损失3140元;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关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醒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本案中,被告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应予以惩罚。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要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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